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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須蟲
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於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2月14日《中國青年報》)。
想到未成年人救火,必然會想起賴寧,就其精神而言無疑值得褒獎,但就其行爲而言卻又值得爭論。少年賴寧成了70後、80後們年少時的“英雄記憶”之後,“孩子是否應該去救火”的爭論從未停止過。拉開時間的距離,從人性的角度看待賴寧,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實也是一種悲劇。
爭論的糾結其實不過是片面地站在了精神或人性的單一立場,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侷限了對行爲本質的認識。未成年人救火,缺少了必要的技能和保護措施,連自保都無法保證,談何救火?東西燒燬了可以重建,生命失去卻無法再生。更何況,所造成的傷害,遠遠不會是一個人的傷,還有家庭與社會的痛。
利與弊的比較,得與失的權衡,永遠是理性思考的不二法門。保護未成年人與倡導見義勇爲,並不是天然對立,鼓勵見義勇爲也不意味着無須尊重生命的價值。當鼓勵未成年人冒險救火,可能產生的危害遠遠大於火災本身的損失之時,禁止的選擇在某種程度上講,其實又是在保護見義勇爲。
社會的進步源於觀念的理性,而將理性的觀念列入法條,以法治化的面目出現,起到的不只是止息爭議的作用,法律的清晰界線,還爲免責樹立起了標準。禁止未成年人救火,即意味着面對火災,未成年人不參與的權利,視而不救不會承擔責任,甚至無須受到道德的譴責。從這個意義上講,一條法規不僅爲見義勇爲開闢了一片安全區,同時也爲沒有邊際的道德築起一道堤岸。
公共社會秩序的規範,既需要道德的調節,更需要法規的約束。尤其是在見義勇爲方面,諸如駕車追逃、救助突發疾病的羣衆等,如同是否鼓勵未成年人救火一樣充滿着爭議。尤其是在緊急救人的關頭,見義勇爲往往處於“兩傷”的境地,一方面無動於衷傷的是道德,另一方面見義勇爲造成負面後果,有時又不得不讓法律爲之傾斜。禁止未成年人救火,理性觀念洞照的是見義勇爲不能沒有界線的命題。現代社會,見義勇爲只能成爲彌補公共管理不足的一個環節,見義勇爲所倡導的理念必須符合“避險”的原則,把更多的涉及險責的部分還給公共管理,由公共管理機構來執行。進一步釐清公共管理與見義勇爲的界線,期待更多的“理性”變成法條,賦予見義勇爲更多的理性與保障,並逐步完善社會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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