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江蘇一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利用前妻父親的職務影響力,幫助他人中標工程設計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15萬元。法院認定“前女婿”是“前岳父”的“密切關係人”。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這位“前女婿”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2008年年底,南京一家單位決定修建科技綜合樓,明確由該單位副職嶽某負責基建工作。隨後,嶽某向江蘇某技術公司總經理胥有財瞭解有關設計情況。胥有財當即表示可以代爲聯繫設計人員。胥有財聯繫上設計師施某後,建議施某以掛靠方式參加投標。隨後,胥有財又帶着施某分別宴請了基建項目單位的兩位評標人,請他們在項目評標時給施某予以幫助。事後,施某的方案順利中標。案發後,收受錢財的評標人說:“胥有財的老丈人是我們的頂頭上司,不答應胥有財,可能會得罪領導。”
對於這段關於“翁婿關係”的證言,胥有財矢口否認,其辯護人提出:胥有財幫助施某中標是在2009年2月,此時胥有財早已與嶽某的女兒離婚。兩人不存在密切關係。
法院審理查明:胥有財與嶽某女兒離婚期間,仍與嶽某家庭保持來往,在請託人宴請嶽某等人的活動中,胥有財也陪同參加。爲此,法院對“胥有財與嶽某不存在密切關係”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浦口區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胥有財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鄧光揚記者範傳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