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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成少數人斂財工具
事實上,不僅僅是央企,包括所有國企在內,“小金庫”問題都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告訴記者,“從實踐來看,‘小金庫’主要有兩種形成途徑,一種是在平時的工作和業務往來之中自然形成的,比如一筆業務做成之後收受回扣或者手續費之類的;還有一種是某些企業主動或有意識地去建立‘小金庫’,比如一筆業務明面上簽了30萬元的合同,私底下的合同金額可能就只有25萬元。”
“‘小金庫’形成之後大體上都差不多,通常都由領導掌握,具有一定的公開性,也會進行一些管理包括記賬,但仍屬於‘灰色地帶’。”羅猛說,正是由於“小金庫”的管理不夠公開透明,因此很容易出現問題。
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近年來相關案件進行統計和分析後發現,“小金庫”成爲少數人大肆斂財的慣用伎倆。“部分企業在長期管理和經營過程中,將部分經營收入和預算外資金逐步設爲小金庫,其性質屬於國有資產,名義上主要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對外投資、計劃外支出等。由於日常保管中的手續不健全,並且只有少數主管人員和經手人員知悉,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很難被審計、紀檢、司法機關發現,因此,‘小金庫’極易誘發貪污、挪用、私分等職務犯罪行爲。”
對於小金庫的監督管理難點,羅猛認爲,思想認識不到位是一個普遍問題。“一些領導幹部認爲搞‘小金庫’是爲了大家,又沒有進自己的腰包。普通員工對‘小金庫’也比較容易容忍。”
此外,領導權力過大也是“小金庫”難以管理的一大原因。
“特別是當審計單位和企業有利益關係的時候,就很難監督‘小金庫’。國企就像個小社會,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而且‘一把手’大部分是由上級委派的,行政級別很高,在企業擁有絕對權力。如果缺乏內部民主,缺乏監督,或者是職工不敢監督,那麼不自律的領導搞‘小金庫’,貪腐問題就很容易發生。”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說。
海淀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認爲,有的企業雖然也下功夫制定了許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但是遇到具體問題時總感到按照制度辦事比較麻煩,因此在執行規章制度上隨意性較大,甚至隨意簡化程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有的企業長期違規操作,私設小金庫、賬外賬;有的企業對經營決策權、財產支配權、行政管理權監督不力,特別是對“一把手”幾乎沒監督,以致形成大權獨攬的局面。
治理“小金庫”法律存空白
據悉,規定共十條,要求中央企業堅持綜合治理、糾建並舉、注重預防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覈算,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由於‘小金庫’的特殊性質,很多時候都是以批評教育警示爲主。”羅猛認爲,在治理小金庫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的銜接。“司法部門在實踐中發現了‘小金庫’的苗頭之後,就應該向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時報告及時調查,此外,目前,治理‘小金庫’還應該加大黨紀政紀的懲治力度。”
記者查閱相關條文法律發現,目前,對於“小金庫”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不夠明確。
一名律師向《法制日報》記者舉例說,有的小金庫資金是來源於以假髮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而設立的,這就違反了現行的稅收徵管法以及關於發票管理的規定;而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的“小金庫”,則違反了會計法、預算法。因此,法律條文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對於“小金庫”的懲治力度。
此外,從以往的案例來看,私設“小金庫”的行爲被發現後一般被當作違紀來追究。但也有人認爲,私設“小金庫”明明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行爲。因此,從法律上究竟該如何定性也是一大難點。
“不能籠統地說私設‘小金庫’是違法行爲,因爲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此尚無明文規定。我們只能說它違背了政紀黨紀,是羣體組織的‘離軌’行爲。因此,以違紀來追究私設‘小金庫’行爲並無不當。雖然從原則意義上講私設‘小金庫’還不能列入腐敗之列,但它帶有‘白色腐敗’性質。”林喆說。
正因爲法律上存在模糊性,因此,對於此次國資委明確定義央企“小金庫”,林喆認爲積極意義非常顯著。
“‘小金庫’的出現都是鑽法律規定的空子,千方百計地挪用資金。一旦明確定義了‘錢究竟應該怎麼用’,也就等於剷除了小金庫的生存土壤。”林喆認爲,要從根本上規範央企或國企的財務狀況,還是應該對央企或國企的領導尤其是“一把手”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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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腐敗是對腐敗行爲的一種評價,它與灰色腐敗和黑色腐敗不同。灰色腐敗是指對之懲罰雖爲上層階層所擁護,卻不受到其他社會成員支持的腐敗行爲,如賭博現象;黑色腐敗是指爲社會大多數成員(包括上層人物)所一致譴責的腐敗行爲,如貪污受賄等。白色腐敗則是指無論是社會普通成員,還是上層人士,都不積極支持對之懲罰的腐敗行爲,如裙帶關係。(記者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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