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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小金庫”的行爲究竟該如何定性是一大難點,因爲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此尚無明文規定
法律條文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對於“小金庫”的懲治力度
要從根本上規範央企或國企的財務狀況,還是應該對“一把手”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佈了《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覈算,強化審計監督。
據悉,這是國資委首次對央企“小金庫”和特殊資金的管理提出規範要求。業內人士普遍認爲,長期受到各方質疑的央企“小金庫”和“特殊資金”問題將有望得以解決。
“趕工費”等資金存管理隱患
據瞭解,自2010年至2011年,國資委就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治理過程中發現,部分中央企業,特別是一些基層子企業,在工程項目“趕工費”、績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等方面規章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隱患。
《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正是從此而來,其中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合同金額之外取得的項目業主以“趕工費”等名義支付施工單位的各類獎勵、補貼,是施工單位工程收入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趕工費”管理,統一納入施工單位工程收入覈算,不得以個人、其他單位名義單獨留存或直接用於發放職工獎勵、福利等。
過去,會議費用花多花少也缺乏確定數字。對此,規定強調,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本着提高效率、勤儉節約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各類會議費管理,完善各類會議申請、審批及報銷程序,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頻次,壓縮不必要的會議開支,規範會議報銷單據、憑證管理,嚴禁虛構會議名目預存會議費或挪作他用。
而所謂特殊資金,是指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的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企業雖不擁有所有權但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的資金。對這些資金,企業不具有所有權、或未納入會計報表合併範圍,但要承擔管理責任,一旦出現損失將影響職工利益。
記者從國資委的工作人員那裏瞭解到,國資委在對“小金庫”的治理中發現,上述資金管理存在隱患,所以發文專門加強管理。因此,《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要對特殊資金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定期對企業特殊資金開展內部審計或專項檢查。
一家國資委直屬中央企業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無論對於“小金庫”還是特殊資金而言,有了明確的規定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總體而言,央企及其下屬企業日常工作中涉及的資金金額都會比較大,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很多資金容易處於管理的空白地帶,基層子企業尤其如此。”這名工作人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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