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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對熱議多日的“樑林故居案件”,北京市終於開出“罰單”:對違法拆除“樑林故居”的建設單位擬處以50萬元罰款,並責令其將所拆除故居建築恢復原狀。
且不說50萬元罰款如何執行,不說被拆爲碎木瓦礫的建築如何恢復原狀,也不說處罰是否公平、結果是否令人滿意,我們不應忽視的是,在事情儼然要畫上句號的今天,作爲一起具有代表意義、具有標本價值的毀壞文物案件,“樑林故居”還面臨着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首先,對“樑林案件”中的相關當事人,政府主管部門如何依法問責?開發商覬覦“樑林”的五年,故居一次次成爲“砧上之魚肉”,最終難逃劫難。而是拆是保這場拉鋸戰歷時的五年,恰是中國文保法律法規建設不斷走向完善的五年,《文物法》經歷補充,《刑法》得以修改,國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屢次發文,明確要求開發商“實施原址保護修繕,並進一步做好保護工作,確保文物建築安全”。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法治前進的步伐沒能擋住饕餮者的慾望,沒能擋住推土機的鐵輪。
從故居的命運我們不難看出,用道德標準衡量市場價值、用文化尊嚴制約人性慾望,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樑林故居”的拆毀行爲屢次發生,問題的關鍵在於文保政策還有諸多疏漏,各部門行業規則還有不少牴牾。在種種約束力之外,其實應該就是法律法規存在發展的空間和價值。毫不誇張地說,“樑林故居”案件的查處,不僅關係到中國歷史文化的價值和尊嚴,更關係到整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的權威,關係到政府的法律意識、公信力和執行力。主管部門如何對當事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如何讓這一事件成爲文物犯罪的前車之鑑、文物保護的後事之師,如何讓違法者對違法悔悟、趨利者對利益醒戒,的確“茲事體大”,不容小覷。
其次,區區幾十萬罰款能否遏止違法開發的衝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在持續30多年的舊城改造中,大量珍貴的文物古蹟和歷史街區被夷爲平地。如果拆一處文物都僅僅罰款幾萬、幾十萬元了事,折算下來,那不過是開發商置地成本的萬分之一,甚至幾十萬、數百萬分之一。關於“樑林故居”,北京市政協委員李喬對此曾說過一句非常中肯的話:“處罰力度太小!我要是開發商的話,你讓我賠50萬元,我還會給你加10萬。這真成一個笑話了!”儘管依據《文物法》50萬元罰款已經是處罰的最高限度,然而與日漸飆升的土地價格相比,這“罰單”可謂微乎其微。面對如此皇皇大利和如此微不足道的違法成本,如果僅僅要求開發商敬重歷史、涵養文化、尊重傳統、傳承血脈,是毫無說服力也毫無可行性的。
“樑林故居”具有三個方面的典型意義——歷史的、現實的、法律的,不容忽視。“樑林故居”的歷史意義在於,樑思成、林徽因是爲中國文物保護事業做出巨大貢獻的一代宗師,“樑林故居”是中國建築史、中國城市史獨具象徵意義的建築。在兵匪滿地、行路艱難的舊中國,他們一次次從這個院落出發,馬不停蹄地踏訪15個省、200多個縣,測量、攝影、分析、研究了2000多個漢、唐以來的建築文物,在1943年寫出中國人第一部自己的建築史。在抗日戰爭時期的1945年5月、解放戰爭時期的1949年3月,他們給作戰方開出兩份沉甸甸的中國文化遺產保存名錄。他們寫出第一份名錄時,樑思成還建議保護日本的古都——京都、奈良;他們寫出的第二份名錄,成爲1961年新中國頒佈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依據。
“樑林故居”的現實意義在於,在2007年以來“樑林故居”開發和保護的過程中,政府和民間形成良性互動,共同推動北京舊城的整體保護,成爲中國文物保護史上的標誌性事件。“樑林故居”最終得以列爲不可移動文物,不僅有市民、志願者、專家、媒體的奔走呼籲,也體現了國家、市、區三級文物部門捍衛中國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決心。
“樑林故居”的法律意義在於,它是我們法治不斷進步、卻不斷被挑戰的一個樣本。新世紀以來,中國的文物保護立法進程不斷加速——2002年《文物保護法》修訂,2005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下發,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頒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中國的古城保護逐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在此強大的法律背景下,如果對“樑林故居”的破壞不能真正依法懲處,就等於無形中釋放了一個危險的信號——日漸完善的法律體系無法構成對文物違法行爲的威懾。
爲感謝樑思成當年保護下來的京都、奈良,日本也想修建樑思成紀念碑和紀念雕像。可是,就在樑思成保護過無數歷史建築的北京,“樑林故居”卻被蕩爲平地。縱使化爲廢墟,“樑林故居”仍然具有保存意義,原因不僅包括其歷史價值、文化價值,還包括其巨大的法律價值,作爲一個典型的文物違法的樣本,一個不容忽視的犯罪現場,廢墟的意義格外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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