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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駕駛員在倒車過程中,恰遇一位老人散步至此。車雖未碰到老人,但老人因驚嚇倒地而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老人因倒車影響倒地受傷,但沒有明確事故責任。後此案訴到法院,保險公司認爲,此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因該車沒有撞着老人,不同意賠償。那麼,機動車只是將“被害人”嚇了一跳,導致後者摔傷,這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換句話,交通事故能“嚇”出來嗎?
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交通事故可以“嚇”出來
比如:某人在馬路便道上行走,一輛車開上了便道,就在要撞上的一剎那,車停住了,沒有發生碰撞,但行人因驚嚇摔倒受傷。你能說這不是交通事故嗎?顯然不能。由此可見,交通事故完全可以“嚇”出來。“嚇”是否構成交通事故,關鍵要看“嚇”與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有因果關係,當然就構成交通事故,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嚇”出來的交通事故,像其他交通事故一樣,分爲以下五種情況:司機全責,另一方無責任;司機主責,另一方次責;司機與另一方爲同等責任;司機次要責任,另一方主要責任;司機無責任,另一方完全責任。那麼,“嚇”出來的交通事故應如何擔責呢?關鍵要看司機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
紅橋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未碰撞並不能排除因果關係
本案中如果發生了車輛與人體的撞擊,因果關係當然一目瞭然。但是未發生碰撞,就一定不存在因果關係嗎?未必。假設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爲了躲避突然闖入的行人,機動車駛向路邊側翻。此時雖然機動車與行人並未發生撞擊,但我們仍然斷定這是一場由行人的行爲引起的交通事故。再回到本案,儘管雙方並未發生碰撞,但只要倒車行爲與受害人的倒地受傷在時間上連續,在空間上緊密,足以增加受害人倒地受傷的可能性。如果行爲人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倒地受傷另有原因,我們就可認定倒車行爲對受害人施加了作用,構成了足夠的影響。
判斷是否侵權的因果關係有三條重要規則。第一,強調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第二,可能性的依據是經驗法則;第三,無相反證據排除因果關係的可能性。黑格爾有一句名言:“從原因到效果的過渡是從可能性到現實性,再到必然性的自身揚棄過程。”可見因果關係的認知不是簡單過程,而且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無法通過觀察進行終極的驗證,只能靠經驗法則進行主觀分析和判斷,得出的結論也不可能是終極的,允許否認因果關係存在的一方提出反證予以反駁。僅僅將因果關係侷限於物理撞擊、化學反應等必然性,就會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偶然性、概率性視而不見,就無法揭示案件事實、完成司法裁判的使命。
天津財大教研室主任崔華強本案不算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是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行爲,即道路交通參與者從事了違法行爲;其次是有損害後果,即有關道路交通參與者受到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再次是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爲發生是損害後果的前提;最後是從事違法行爲的道路交通參與者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即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狀況。本案中,機動車駕駛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合法的道路交通行爲,不存在違法行爲,且老人倒地受傷是由於其自身驚嚇所致,其受傷與倒車行爲沒有必然聯繫。因此,本案不應當屬於交通事故。本報記者王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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