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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莞時報報道本月15日下午,廣東東莞南柵國際文具廠一名女臨時工縱身從宿捨樓4樓跳下,當場身亡;18日上午上班時間,一正式男工采取了同樣的做法,從廠區3樓跳下,不治身亡。同一家企業4天兩人殞命,讓人唏噓。
女死者家人說,因家庭貧困,企業管理層“粗暴”管理,壓力過大導致;男死者家人稱,並非感情問題,而是廠方拒絕支付他因9年合同期滿,該補償的那幾萬元錢,失去了生活的唯一“救命稻草”,纔萌生了輕生的念頭。雖然廠方目前不願正面回應,尚不知事實真相與否,但無可挽回的是,這家文具廠的臨時工,幾天內已經因此事離開超過400人。
前天下午,死者范先生的妻子孫小蓮剛見到記者,便一口否認企業一負責人“感情糾紛纔跳樓”的說法。她介紹,丈夫在企業裡的工模部做技工,每個月近4000元,從來東莞至今,已經工作8個年頭。除了夫妻二人,膝下還有3個子女一同居住(其中大女兒初中就已經輟學,同在東莞務工)。
“他知道,9年合同到期後會得到一筆賠償,有了錢,也有技術,不用再為別人打工了。”孫小蓮說。可是,情況卻不是范先生意料中的那樣,且不說合同到期失去了工作,就連當初承諾的賠償金也被拒絕。
至於范先生為什麼會給老婆的姐姐發短信稱“我要用死來證明,我很後悔娶了你妹妹”。孫小蓮的姐姐稱,每當范先生遇到感情和生活問題時,都會發這樣的短信給她。
女死者李唐霞的丈夫肖先生說,2002年,他和妻子為了家庭生計,帶著不滿10歲的兒子遠赴新疆,一個收破爛,一個摘棉花。雖然收入可觀,卻不能改善生活。2007年,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原本緊張的日子過得更加貧困。今年初,聽一個老鄉說,到東莞打工一個月可掙近3000元,讓李唐霞產生了來東莞打工的念頭。“2月8日入職,纔幾天就跳樓,不知道她碰到了什麼事。”肖先生只是從工友那裡聽說,領班罵她“不好好乾就滾。”
一位負責該廠招聘的工作人員介紹,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後,企業離開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
“企業待遇不是很好嗎?”面對這樣的質疑,該工作人員鄙夷地笑了一下。她介紹,每天的工作強度和工資相比,根本不成正比,不然,也不會在短時間內走了那麼多人。
-律師說法
雙方對勞動法都存在誤讀
廣東沃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頒布後,部分用人單位最多只簽八九年的勞動合同,用以規避工作10年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款。
作為用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法律規定是有一定補償。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用工方應給予被僱傭者相當於工作時間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
之所以會出現跳樓這樣的情況,企業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對勞動法認識的誤區。
首先,無限期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並非“終身制”,如果員工違紀、刑事犯罪等,同樣可以開除。
其次,員工面對工資待遇等問題,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采取了一種偏激的形式來解決,不僅給自己,也給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
事件發生後,作為家屬,應要評判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理論上講,跳樓是自殺行為,但企業如果存在一些過錯,存在引誘因素,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當的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死者本人。
如家屬有相應證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可根據案件情節來判決。
同時,用人單位出現這樣的事情,也應反省,在道德之外,是否也應該給家屬一個好的補償方案,至少讓員工子女得到很好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