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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避免子女在財產上產生爭議,一八旬老嫗將自己與其他子女共有的一套房屋中的自有份額贈與小女兒,並請律師就此出具了見證書。未料,財產贈出後,小女兒卻不盡贍養義務,並將房子賣掉了。老嫗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律師所作“贈與見證書”無效。日前,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老嫗訴求。
2008年10月12日,本市一家律師事務所應八旬老太秦某及其四女兒汪玲的要求,指派律師劉某、張某到汪玲家中辦理贈與書見證。據當日16:30的談話筆錄記載,秦某表述“其共有4個女兒。坐落河東區某社區偏單元一套,建築面積77.05平方米,該房是25萬元購置的。前期付款15萬元由秦某與長女、次女、三女共同出資,餘款由秦某將和平區一處樓房出售後加之部分積蓄交足。依照出資額,長女、次女、三女對上述房產佔有份額16.3%,秦某佔有51.1%。爲避免女兒們在財產上產生爭議,秦某將這51.1%的份額贈與四女兒汪玲名下所有,如果生前上述問題沒有兌現,秦某死後由汪玲繼承。”隨後,秦某與汪玲就上述內容簽訂《贈與書》,律師劉某、張某在場見證了整個贈與過程,並出具了見證書。同時,兩名律師還根據上述內容作出了一份遺囑見證書。
2011年6月,秦某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要求認定上述“見證贈與書”無效。秦某提出,其寫下這份贈與書不久便被四女兒汪玲半夜趕走,於2008年11月住進老年公寓。由於四女兒不盡贍養義務,且沒有悔意,爲此,秦某聘請另一家律師所的律師撤銷了前述律師所作見證遺囑的事項,並於2009年7月進行房屋確權訴訟。在確權訴訟中,汪玲拿出一份由前述律師在同一天所作的贈與見證書爲證,致秦某敗訴。後汪玲又以贈與見證書爲依據,於2009年12月在他人協助下將涉訴房屋變賣,且一直不把售房款交還秦某。爲此,秦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上述律師事務所所作的“贈與見證書”無效。
對此,被告律師事務所辯稱,其辦理的贈與見證書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均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在辦理贈與財產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其將涉訴房屋房款的51.1%贈與汪玲,並在贈與書上簽名、按手印,應認定原告的贈與行爲系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贈與行爲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基於上述條件,被告指派具有律師資格的兩名律師對原告贈與行爲進行見證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訴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涉案人物系化名)
律師說法
結合本案,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民分析稱,律師見證是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執業資格並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爲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按照秦某的說法,她在同一天既作出了贈與決定又作出了遺囑,由於秦某目前健在,“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贈與”發生法律效力。在出現受贈人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況下,秦某可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1年內,撤銷原來作出的贈與決定。而秦某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系見證合同法律關係,所以只能基於律師事務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爲向其主張違約責任,而以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辦理贈與見證中存在瑕疵要求法院確認“見證贈與書”無效,沒有法律依據。(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