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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丈夫從美國匯過來的1000美元莫名其妙地被銀行扣了6美元,市民王女士認爲,銀行強行收取收款方手續費的做法違反了“誰委託,誰付費”的法律規定。因此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扣取的費用。昨天,在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
王女士的丈夫在美國一家銀行工作,經常從美國匯錢給她。以前曾經匯過來6萬多美元,王女士收款時,從來沒被扣過錢。去年12月,王女士辦了一張某銀行借記卡,讓丈夫以後將錢匯到這個賬戶內。當月,王女士的丈夫通知她,將要匯1000美元給她。數日後,他從美國將這1000美元匯到了王女士的銀行卡里。去年12月24日,王女士拿着銀行卡到位於白堤路上的開卡行查詢,發現賬戶內還剩994美元。她和丈夫進行了聯繫,得知他已經在美國付了6.5美元手續費。
對於扣錢的原因,工作人員的答覆是不瞭解該情況。王女士只得來到該銀行的國際部詢問。這裏的工作人員的答覆是,少的6美元是銀行收取的“匯入款原幣入賬費”,並且聲稱是上級的規定,錢在打入王女士的賬戶前就扣除了。王女士要求打印一個對賬單,但該賬單上對手續費卻沒有記載。在王女士的要求下,對方給她打印了一個單據,上面寫明,扣除的6美元是手續費。
王女士多次詢問該項收費是否有規定依據,工作人員稱是內部標準。2012年1月,她又到本市銀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查詢,得知無此收費依據。王女士認爲,銀行該收費無合法規定依據,應屬亂收費,她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昨天,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交換了證據。銀行方面提交的證據有,6家商業銀行於1992年發佈的《關於收取無兌換手續費的通知》。上面寫明:國內的分支結構在辦理國際貿易結算時,凡發生收付客戶現匯賬戶時,均應向客戶收取無兌換手續費,還有印發《某銀行中間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法律鏈接:
王女士的律師、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春妍對記者說,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而被告的收費無合法依據。
另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收付類業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收費原則,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費。”本案原告是匯款的收取方,被告對原告收取費用違反本條規定。 再有,《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被告並未按此規定公告,應依法承擔原告之交通費等直接損失。
記者聯繫了幾家銀行的客服,他們表示,匯款過程中,只收取匯款方的費用,而不收取收款方的費用。新報記者張家民攝影新報記者崔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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