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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80多萬元的寶馬車,駕駛途中遇暴雨,導致車輛被淹發動機進水受損,車主徐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修車費12萬餘元,保險公司卻只肯賠1200元。昨日,她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1年6月18日15時許,徐女士的丈夫駕駛寶馬車,行至江漢區紅旗渠路金色雅園小區附近時,因當時下暴雨,致使車輛被水淹發動機進水熄火。他當即打電話給投保的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公司”),對方要他自行將車拖至4S店。經查,發動機受損,更換髮動機就花了10萬元,加上其他維修項目修車一共花了125358元。但永誠公司只肯賠付1200元拖車費、發動機清洗費。
昨日上午,江漢區法院受理了徐女士狀告永誠公司的案子。徐女士認爲保單上的保險條款寫有: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她訴訟請求永誠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12萬多元等。
徐女士還說,當初買保險的時候,業務員告訴她買的是全險,花了2萬多元,現在說不賠就不賠了?
庭審後,記者採訪了代表永誠公司應訴的龔小姐。她說,全險是行業內的口頭語,實際只是基礎險,比如徐女士,她買了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以及交強險,一般前幾項就是基礎險,玻璃險、涉水險等是附加險。徐女士如果買了涉水險,發動機受損可按照“必須且合理”的原則賠償。
就徐女士現買的險種,雖然保單裏有暴雨造成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條款,但保單還有免責條款:“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龔小姐說,這一條的意思是,不管車子是不是在行駛狀態,只要被水淹且發動機受損,發動機是不在賠償範圍的,發動機以外的可以獲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昨日庭審後,法官並未宣判。記者上網搜索,發現近年出現的和徐女士相似案例中,不同法院做出了對車主有利和不利的兩種判決。
判例1:北京一中院判車主自擔責任,理由:暴雨天氣下,短時間路面積水嚴重,而車輛在此天氣下在積水中行駛極易造成汽車排氣管進水從而導致發動機熄火、損毀,作爲具有駕駛資格的人應當預見到這一後果。
判例2:上海一中院判保險公司擔責。法官認爲,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對暴雨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同時又約定對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而產生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從上述保險條款的字面分析,似乎存在矛盾之處,實則不然。因爲“暴雨”和“涉水行駛”屬於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駛既可能發生在天降暴雨的情況下,也可能是在天氣狀況良好、不下雨的情況下由於駕駛人員誤操作或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在後一種情況下,涉水行駛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險公司可以援引免責條款拒絕理賠。但在前一種情況下,保險車輛是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突遇暴雨等惡劣天氣,在路面積水的情況下不得已涉水行駛,因此暴雨是導致保險車輛涉水行駛從而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原因,對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此外,保險車輛是在正常行駛途中突遇大暴雨,來不及躲避。由於普通駕駛員對降水量、路面積水的速度和程度都難以預料,對水深到何種程度會造成發動機進水,也不具備專業知識而難以判斷,因而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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