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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縱深
據新華社電在消費領域,常常遇到這類現象:一些經營者利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例如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用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因其行爲太過霸道,被公衆稱爲“霸王條款”。
但是,“霸王條款”至今橫行不止,並從最初的汽車等少數行業,蔓延到電信、房地產、物業、保險、電力、金融、旅遊、餐飲、航空等衆多領域。據各級消費者協會統計,“霸王條款”仍然是當前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且投訴量長期居高不下。
“霸王條款”人人喊打,卻爲何橫行不止?
據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介紹,格式條款與一般的合同條款不同,突出的是條款的事先確定性、不可變更性以及承諾的無奈性。這使得消費者在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時,只能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條款的內容“討價還價”。因此,在格式條款面前,消費者天然就處於不平等地位,其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
在當前我國誠信意識廣泛缺失的環境下,一些經營者只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顧企業的品牌形象、社會信譽和長期發展潛力,不願意承擔社會責任,一有機會就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以及格式條款自身的弊端等,制訂“霸王條款”並將其強加給消費者。
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畢竟是弱者,由於維權意識、知識和能力的欠缺,往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渾然不知,有的即使意識到被侵權,但面對經營者的強勢,也只能無奈地接受現實。而在這一過程中,個別部門疏於監管、打擊不力或缺乏治本之策,也造成了商家違法成本過低,而消費者求告無門。
值得關注的是,當前“霸王條款”的“重災區”大多集中在壟斷行業。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曾在公開點評“霸王條款”時指出,在壟斷行業內,由於缺乏充分的市場競爭,消費者面對“霸王條款”根本沒有第二種選擇。而壟斷企業們也霸氣沖天,公然利用壟斷資源和壟斷地位,把“霸王條款”作爲行業“潛規則”。
那麼,如何遏制“霸王條款”?從治標上講,關鍵是要有關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採用行政干預手段,約束商家的經營行爲,矯正格式條款不平等關係,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於消費者,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宣傳教育,樹立他們的維權意識,併爲他們在遭受侵權後提供便捷、暢通、高效、有力的申訴渠道。
從根本上講,還是要大力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特別是要通過改革破除壟斷,用充分的市場競爭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這樣,才能真正剷除“霸王條款”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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