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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琳
當前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變革與經濟增長並進的時代。在從社會主義法制到社會主義法治的演進中,法律逐步深入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法律,從“知法不犯法”變成“懂法活用法”。可正當人們歡心鼓舞地想拿着法律的盾牌與利劍捍衛權利時才發現,原來即使神聖如法律,也有其漏洞與邊界!
古語有云: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聽信幾千年以前搖頭晃腦的古人之言,我們真的以爲天網密得插不下針、滲不進水。可一擡頭卻發現,事實遠非如此,用律法編織的這張天網疏漏頻頻。在衆人痛心疾首之時,我倒認爲,所謂“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人類發明的任何一項制度都必然有其缺漏。作爲社會人之行爲準則,法律制度在構建之時就是遵循着“先行後知”的定律,即先有實踐中的種種具體行爲,纔會有人們分析過後爲其量身定製的法律。如此這般,則當法律出臺時,之前的行爲難道還會原原本本地定在那裏麼?顯然不能。估計它早如會七十二變的孫猴子,換了番你不認識的模樣。於是,新頒佈的法律很快就落伍了。這就是法律的滯後性,但也恰恰是法治需要不斷變革與完善的根源之所在。
在說起法律漏洞時,有一個問題就不得不提及,那就是“法律規避”。法律規避看似是人們針對法律漏洞而爲的變相違法行爲,但實際上卻遠沒有表面這麼簡單,其背後有着很多值得人們深思的地方。其一,法律規避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國家制定法權威的肯定,“當他們努力規避國家制定法時實際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國家法律的規則”。以前總認爲那些從法律漏洞中取巧的人必然是蔑視國法家律之徒,卻不曾想他們正是畏懼正路上的“銅牆鐵壁”才轉而抄着小路去找那些“土坯房子”下手。要注意的是,之所以畏懼這些“銅牆鐵壁”不是被其宏偉壯麗所折服,而是因爲它們在實踐中往往會使人們付出巨大的守法成本。因此,除非芸芸衆生都是能懷揣法治夢想而仰望星空的聖人,否則又有幾人能逃過“趨利避害”的人性規律呢?其二,法律規避促進制度創新,“死去的也僅僅是那種於國於民有害而無利的信條主義的、過度理想化的法治觀,而從中生長起來的是與當代中國變革相結合的、世俗但不卑俗的法律。”確實,法律漏洞是法治變革完善的根源所在,那發掘這些漏洞並千方百計想規避的人,就扮演着爲法律的破洞補補丁的重要角色。所以,對於那些在法律上鑽營取巧之人來說,當他們幫助完成對現有法律制度的查缺補漏、推陳出新時,是不是可以考慮獻上那首“軍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的歌?
除了對法律漏洞的不滿,人們還總是急着扯大頭上的這張法網,恨不得其遮天蔽日,能解決世間所有的紛爭。但世事總未能盡如人願,再大的法網也不可能是無邊無際的。當人們想尋求法律庇護而不得時,先別忙着捶胸頓足,而是看清楚這網的界限到底在哪裏吧。從本質上來講,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某些社會關係的行爲規範的總和,而這“某些社會關係”就是法律的邊界。這就像是悟空給師父在地上劃出的那個圈,在圈裏,他可以拍着胸脯說“俺老孫保你平安無事”,可若是出了圈就只能嘆聲“無能爲力”了。而之所以劃定這個邊界,原因無非有三:第一,在法律誕生之前,很多社會關係在其他規則的調整下運行良好,可以說法律的存在與否對這些社會關係而言並無太大意義,則法律對此不干預;第二,法律規制需要有巨大的社會成本,從立法、執法再到司法,法律對某一個社會問題的調整耗費着全社會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考慮到成本支出,若社會問題本身不夠嚴重,則法律對此不干預;第三,法律是將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相結合的一種技術,解決問題的前提基礎是該問題能夠進行事實與價值的評判,如果問題本身就不存在對錯正誤(如感情問題),即法律無法通過事實與價值的判斷而得出確定結果,則法律對此不干預。
與法律相比,道德的網似乎張得更大,並且與法律之網關係密切:一方面,二者存在交叉,對某些問題的價值評價趨於一致,基本上法律禁止的在道德上也不被允許;另一方面,二者也會有相左之處,道德上極力褒獎的也有可能成爲法律上堅決反對的。但這裏我想說的重點是,道德可以延展至很多法律無法觸及的角落並收效良好。於是,面對道德,法律會在很多領域前做出衝鋒和撤退的選擇。分工與協作是道德和法律這對兄弟的相處之道。正如在小悅悅事件中,肇事司機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周圍那些置人命於不顧的冷眼看客們卻只能接受道德和良知的拷問。法律命人們認罪而道德令人們改過。
法律是一座天平,面對着平等的衆人代表公平與正義。但由於法律自身有着漏洞和邊界,所以這座天平也是有限的,盛不下那麼多是是非非。當遇上法律大門緊鎖的時候,我們應該辨別一下手中的問題,要麼讓它迴歸社會接受自然法則的考驗,要麼,就拿去道德的天平上試試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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