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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增進司法和諧
本報記者袁定波
沒有針鋒相對的氣氛,沒有撕破臉皮的對峙,僅用了7分鐘,原告鄭某就拿到民事調解書。這是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運用小額速裁審理的第一案。
隨着近年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訴訟程序優化顯得尤爲迫切。爲了讓簡單的官司不再“跑馬拉松”,中央在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中就完善訴訟程序提出明確要求。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將進一步加大小額速裁試點力度,爲民事訴訟法修改提供司法實踐依據。
程序能簡則簡當並則並
全國基層法院所審民事案件80%至90%適用簡易程序,但簡易程序存在適用範圍較窄,程序不夠便捷、高效的問題。
據統計,我國每年數百萬件民事訴訟中,案情簡單的小額訴訟大約佔30%至40%,但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以普通程序爲原則、簡易程序爲例外,沒有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不利於法院在當前法官急缺的情況下迅速化解糾紛。
“科學的訴訟制度,應該能讓當事人花費最小的成本,又使其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小額速裁製度改革確立了訴訟效益最大化的發展方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張軍斌說。
2011年5月11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該市農村信用社訴雷尚福、李兆齊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兩起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標的額都在3萬元以下,符合小額速裁案件的受理標準。經徵求原被告意見,同意適用小額速裁。5月12日上午,該院開庭審理了兩案。開庭不到30分鐘,兩案雙方當事人便達成了調解協議。
“小額、簡單案件適用速裁程序處理,訴訟成本較低,社會資源耗費較少,法院有限的審判資源也得到了合理配置,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審理那些社會影響較大、案情較疑難複雜的案件。”在張軍斌看來,在訴訟量不斷增長和司法資源相對緊缺的大前提下,小額訴訟是現實而必然的選擇。
訴訟週期縮短效率大升
記者瞭解到,浙江省4家嘗試推行小額速裁機制的法院試點半年多來,異議申請數均爲零。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小額速裁審判庭庭長朱銀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小額速裁程序的審理週期大大低於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縮短訴訟週期、節約司法資源、方便羣衆訴訟等方面的優勢明顯。2011年5月至12月,該院適用小額速裁案434件,自動履行率達95.16%,平均審限爲2.32天,調撤率達95.62%,且無一申請強制執行。
張軍斌告訴記者,根據最高法指導意見規定,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爲當事人的起訴符合適用小額速裁條件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將適用條件等事項告知當事人,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速裁的,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名或捺印確認,“但由於審限有限,送達困難,制約了小額速裁工作的順利開展”。
小額速裁應定性不定量
根據最高法確定的案件受理範圍,浙江省將小額速裁案件的最高受案標的額確定爲5萬元。
“從實踐情況看,該標準仍然過低,既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難易程度,也使得許多原本可以適用的案件無法納入小額速裁程序。”張軍斌舉例說,試點法院之一瑞安法院2011年5月至10月受理民商事案件4962件,符合小額速裁適用條件的只有473件,僅佔9.5%,部分訴訟標的超過5萬元的案件當事人希望適用小額速裁,但限於規定無法適用。
最高法指導意見規定最高5萬元以下的給付類案件可以適用小額速裁,民事訴訟法修改意見稿中規定的是標的額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應因地制宜確定小額速裁案件受理範圍。”張軍斌說。
中南大學教授顏運秋認爲,小額速裁應在立法上定性而不定量。鑑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應由各省法院擬定報最高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小額速裁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如何保護當事人的救濟權利,是社會關注和爭論的焦點。從各國小額訴訟程序立法情況來看,一般都對不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裁判的救濟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效率。
“小額速裁案件基本上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從試點情況看,當事人異議率均爲零,反映出小額速裁案件的審判質量還是有保證的。”張軍斌說。他建議,應立法明確規定一審終審制,同時賦予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爲程序嚴重違法或適用法律不當時,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由法院指定其他審判員或者另行成立合議庭進行審查。
本報北京2月24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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