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制時評新華社記者張曉鬆
在消費領域,常常遇到這類現象:一些經營者利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例如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用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因其行爲太過霸道,被公衆稱爲“霸王條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4日作出部署,針對“霸王條款”開展專項整治。實際上,“霸王條款”橫行已久人人喊打,卻爲何橫行不止?
在當前我國誠信意識廣泛缺失的環境下,一些經營者只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一有機會就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以及格式條款自身的弊端等,制訂“霸王條款”並將其強加給消費者。消費者畢竟是弱者,往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渾然不知,或即使意識到被侵權但只能無奈地接受現實。而在這一過程中,個別部門疏於監管、打擊不力或缺乏治本之策,也造成了商家違法成本過低,而消費者求告無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合同格式條款確有其便利性和經濟性,均被廣泛用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交易領域。在現實中,不可能因噎廢食,徹底取消格式條款。那麼,如何遏制“霸王條款”?從治標上講,關鍵是要有關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採用行政干預手段,約束商家的經營行爲,矯正格式條款不平等關係,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於消費者,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宣傳教育,樹立他們的維權意識,併爲他們在遭受侵權後提供便捷、暢通、高效、有力的申訴渠道。
從根本上講,還是要大力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特別是要通過改革破除壟斷,用充分的市場競爭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這樣,才能真正剷除“霸王條款”滋生的土壤。
據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