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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佳報道鞍山市把強化“臨界食品”安全監管作爲抓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採取三項措施,整頓和規範大型商場、超市對“臨界食品”的銷售行爲,讓百姓消費得明白、安全。
鞍山市工商局要求各商場、超市必須指定各食品櫃位負責人員,每日對上架食品是否過期、變質等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距保質期不足10日的食品進行清理,放到《臨過期食品銷售專區》進行銷售,並建立臨界食品銷售制度,防止出現捆綁銷售、強制消費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還定期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店鋪進行拉網式清查,重點檢查食品保質期較短的麪包、肉類包裝食品、液態奶、飲料等高風險食品,一旦發現問題,一律列爲食品安全重點監管對象,對發現過期食品時間較長、私自更改生產日期上架銷售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鞍山市工商局還明確了不同保質期食品的“臨界點”:如保質期爲1年以上,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爲半年以上不足1年,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少於15天,期滿之日前1至4天等,並要求經營者在醒目位置懸掛公示牌,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鞍山市工商局還建立了“臨界食品”銷售去向登記制度,要求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規範保質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貨與銷燬制度,對保質期到期食品儘可能採取由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統一銷燬方式,防止下架過期食品重生或繼續流向農村等邊遠地區;對退回生產單位或上級供貨商銷燬的,要求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留存退貨記錄和貨物發運憑證,以備工商部門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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