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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
24日,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鄭建新就部分地區和行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進行了解讀。其表示,對於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稅制銜接,以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作爲基本判定標準。
鄭建新表示,由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制度差異,加之本次改革試點僅在個別地區的部分行業實施,必然帶來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試點行業與非試點行業、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問題。爲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試點文件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區之間的稅制銜接。納稅地點和適用稅種,以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作爲基本判定標準。試點納稅人在非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就地繳納營業稅的,允許其在計算增值稅時予以抵減。
二是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對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從事同類經營活動,在分別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同時,就運輸費用抵扣、差額徵稅等事項,分不同情形作出了規定。
三是不同業務之間的稅制銜接。對納稅人從事混業經營的,分別在適用稅種、適用稅率、起徵點標準、計稅方法、進項稅額抵扣等方面,作出了細化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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