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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凌晨,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以個人名義起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權,指控喬丹體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
就目前局勢來看,雙方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並不大,邁克爾·喬丹方面直接表示:“沒有庭外和解的可能”,並稱,邁克爾·喬丹瞭解到此事後,私下並未接觸喬丹體育方面,直接就提起訴訟。
此時正值喬丹體育IPO(首次公開募股)申請於2011年11月25日獲得證監會批准通過,這場突如其來的姓名權訴訟可能將打亂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
突然的訴訟
邁克爾·喬丹的代理律師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作人康乂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稱,目前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正處於立案階段,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該訴訟估計將在一週後立案。
邁克爾·喬丹方面表示,已針對此案提供了相關六項請求,最主要一項是喬丹體育未經喬丹本人同意使用其名稱,要停止這種侵權,同時對中國消費者做出澄清,其與邁克爾·喬丹之間並不存在任何關聯。
邁克爾·喬丹方面同時表示,這種侵權非常惡意,喬丹本人應該得到姓名權尊重,將向對方提出精神損害的賠償,但邁克爾·喬丹強調:“這項訴訟的目的不在於經濟訴求,而是旨在對我姓名權的保護,是一個原則性問題。我計劃將訴訟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經濟賠償用於發展中國的籃球事業。”而針對賠償數額,康乂表示:“我們提出了一個合理的賠償,大概在幾千萬元人民幣。”
昨日,喬丹體育也發佈官方聲明稱:“我公司對此事件高度關注,截至2月23日午間,我公司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中文‘喬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國法律申請註冊並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對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行爲受我國法律保護;我們會積極關注事態的發展,如有進一步的情況,我們將通過本公司的官方網站向社會作進一步說明。”
此外,喬丹體育也在招股申報書中表示,喬丹體育的商號及註冊商標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或其他權利,喬丹體育與Michael Jordan之間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早在2002年之前已經註冊了喬丹商標,爲何時至今日邁克爾·喬丹纔開始起訴喬丹體育,且此時正值喬丹體育上市前夕的敏感時期。
康乂稱:“去年年底,邁克爾·喬丹找到我們律師事務所處理這個案件,而我們在美國跟邁克爾·喬丹本人開會時,他表示是近期才瞭解到,同時瞭解到對方把自己效力芝加哥球隊時的23號也註冊成商標,甚至把自己兩個孩子的名字也註冊成商標,而這對其家庭來說是很大的傷害,所以才決定起訴。這與喬丹體育上市與否並沒有直接關係。”
理由爭辯
邁克爾·喬丹方面稱,喬丹體育的主要文字商標由“喬丹”的中文字樣,或“Qiaodan”拼音字樣所構成,其他註冊商標欄出現“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與邁克爾·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中文寫法一致。
邁克爾·喬丹方面認爲,喬丹體育對喬丹姓名的使用對中國消費者形成很大的誤導,有第三方調查顯示,很多消費者都認爲喬丹體育是喬丹本人的品牌,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希望對方能說清楚,停止做繼續傷害喬丹本人及家人感情的事情,也不希望消費者再被誤導。”康乂表示。
就目前來看,雙方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並不大,邁克爾·喬丹方面直接表示:“沒有庭外和解的可能”,並稱,邁克爾·喬丹瞭解到此事後,私下並未接觸喬丹體育方面,直接就提起訴訟。
而喬丹體育公關部一位人士表示目前暫未對公司上市進程帶來影響,仍在關注之中。
在此訴訟案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邁克爾·喬丹方面並未以侵犯商標權的名義提起訴訟,而是以侵犯姓名權爲由發起訴訟。
“我們並沒有針對商標提出訴訟請求,此案並不涉及喬丹體育商標權的問題,我們只是針對保護姓名權提出訴訟,喬丹體育不可以再用喬丹這一名稱,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得到喬丹本人的許可。”康乂表示。
而外界認爲,相比商標權的提法,保護姓名權的訴訟請求提高了喬丹本人勝訴的可能性。此前,耐克公司針對旗下air jordan這一品牌商標也與喬丹體育之間展開過訴訟,但隨後因喬丹體育的“喬丹”系列商標在國內註冊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標在國內申請註冊均處於駁回複審狀態。“以耐克爲前例,相對來說,侵犯姓名權的提法要比商標權勝訴的可能性更大。”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一名人士表示。
針對此訴訟案,喬丹體育使用的中文“喬丹”這一名稱與邁克爾·喬丹本人之間是否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或將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構成喬丹體育是否侵犯喬丹本人姓名權的關鍵點之一。
喬丹體育在招股申報書中稱,“Jordan”作爲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美國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對應關係。
而康乂稱:“從邁克爾·喬丹在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第一次被中國觀衆認識後開始,邁克爾·喬丹這一名稱就跟其本人緊密聯繫在一起,中國的報紙、電視、雜誌等媒體對其公開報道都是使用的喬丹這一名字,喬丹和jordan已經在中國觀衆心中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我們也有其他各種證據證明這種一一對應的關係。”
康乂認爲:“這種惡意的侵權是非常明顯的,喬丹體育這些年商業推廣力度越來越大,但從來沒有經過邁克爾·喬丹本人的同意,包括其註冊和使用喬丹這一名稱及其所穿球衣號碼,甚至其兩個孩子的名字,都不是一種偶然的行爲,而是試圖在建立一種一一對應的關係,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應該對自己購買的商品擁有知情權。”
本版文字據《第一財經日報》
責編霍香雲編輯房建浩美編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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