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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薇)記者昨天從瀋陽市地稅局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爲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此次優惠期限爲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而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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