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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只是諸多約束公權力制度中的一個,它只能努力在這些領域和渠道防止公權力謀私利,而在其他領域和渠道則有賴於其他制度的建樹。
在古代,“舉賢不避親”。在當代,官員要避嫌。這一避,讓出的是社會進步。對於公權力來說,建樹嚴格的迴避制度尤其緊要。
15年前,國家即初建了這種制度。時過境遷,制度的不適應加速顯現。原因在於,公權力爲自己和親人謀利的手段、方法、渠道已是花樣繁多。不從制度上加以規約、細化,不僅會損害社會公正,也會損害公權的公信力。當人們認爲公權力已成謀私利的工具,公權力又該如何自證清白?
或許正是這樣的大背景,催生了相應的制度規範。近日,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佈《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顯然,新規不僅比1996年的“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辦法新增了“地域迴避”,更在具體細則方面切近了具體實際。這表明,公權力在努力從制度上捍衛公正與公信。
本來,夫妻之間是上下級關係、在自己的老家當一把手、兒子應聘父親招聘一類的事情,即使你絕對清白、秉公做事,也難讓公衆信任。你就是有十張嘴也說不清,越解釋就是越掩飾,結果就常常變成“鬼都不信”,除了使官員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急劇下降之外,別無長處。還不如干脆主動、自動迴避,“瓜田李下”之嫌就難有市場。
然而,即使制度上有嚴規,從政倫理上有明約,道理上也很淺白,卻屢有一些地方一些人在一些公務活動中視“迴避”如無物。近些年此起彼伏的“蘿蔔招聘”即是不講迴避的實例。
由此看來,迴避制度要真正在現實中起效用,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然而,即使嚴格地施行了,若無其他制度同時進行規約,結果又會如何呢?如兩官員相商,你把我兒子招進去,我爲你辦一件事,完全符合迴避制度,卻達成“共贏的美事”。可見,在一些官員那裏,還巴不得有迴避制度來遮蓋呢。
迴避制度只是諸多約束公權力制度中的一個,它只能努力在這些領域和渠道防止公權力謀私利,而在其他領域和渠道則有賴於其他制度的建樹。但從總體上看,在這些制度不斷健全之後,公權力暗箱操作的空間會不斷被壓縮,其腐敗的難度和成本也會逐漸加大。不過,如何讓公權力的手變得規規矩矩,仍是難題,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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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喬子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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