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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交所對《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行了修改說明,並表示深交所是在廣泛徵求意見的情況下從四大方面對“意見稿”進行的修改。
據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預計今年一季度完成《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修訂工作,經批准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正式實施。此外,針對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有關內容,深交所將起草有關通知,制定具體的操作條款,同時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確保創業板退市制度順利實施。
-對意見稿進行的四大修改
增加公開譴責的聽證程序
針對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深交所表示,爲了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將在已經對外公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公開譴責制度,增加公開譴責的聽證程序,相關人員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申訴。
恢復上市審覈標準還將完善
針對完善恢復上市的審覈標準,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意見稿”規定: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作爲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深交所稱,經統計,深市主板歷史上共有30家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實現了恢復上市,其中有24家公司“扣非”後的淨利潤爲負,參照本條款的規定,這24家公司將不能恢復上市。關於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的制度安排也受到普遍贊同,其中也有意見認爲應進一步明確,將“不支持”改爲“不允許”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深交所決定採納有關意見,在下一步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時,對於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的條件中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作爲盈利判斷標準。同時,對其他恢復上市的審覈標準進行進一步完善。
縮短退市時間條款部分修改
針對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意見稿”規定:觸發淨資產爲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淨資產爲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淨資產爲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深交所稱,爲了使該退市條件執行起來更加嚴謹,並具有可操作性,採納了相關建議,將淨資產爲負的退市條件修改爲:“觸發淨資產爲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淨資產爲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年度淨資產爲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淨資產爲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連續兩年淨資產爲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風險提示將有配套措施
對改革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同時,爲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實施以下措施: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深交所稱,爲了更好地執行該項制度,將採取以下配套措施:一是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針對每一項退市條件規定具體的退市風險披露時點和披露頻率,要求上市公司嚴格遵守。二是建立“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和會員提醒客戶的聯動機制”,一旦上市公司發佈退市風險提示公告,深交所將通過會員專區、行情繫統等及時告知所有會員,會員應當及時通過短信或郵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
-未做修改的主要內容
涉及股價低於面值等退市條件
針對增加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的退市條件,“意見稿”中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有56%的意見認爲該退市條件是合理的。
深交所稱,增加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的退市條件的主要考慮是借鑑海外成熟證券市場的先進經驗,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雖然創業板在短期內出現股價低於面值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制度設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導向性,保留該條款有一定的必要性。經綜合考慮,決定本條不做修改。
另外,“意見稿”中規定: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深交所決定該條內容不做修改。
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關於設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意見稿”中規定: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關交易制度要點如下:1.交易期間爲30個交易日;2.交易行情實行另板揭示;3.漲跌幅限制爲10%。
對此,大多數反饋意見表示認可,深交所稱,對該條不做修改。
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關於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制度安排,“意見稿”中規定: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以後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對此,輿論和反饋意見大都表示支持。深交所決定對該條內容不做修改。
本報記者王浩嬌綜合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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