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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剛作爲一名高級工程師與公司約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本市範圍內就職與工程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否則支付工程公司違約金3萬元。後來,劉剛在負責一項工程的建設時,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迅速與另一家工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爲此,工程公司起訴劉剛,索賠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劉剛在負責一項工程期間自行離職、未辦理工作交接的行爲明顯不當,與原公司的損失有一定關聯性,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劉剛違反與工程公司的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據此,法院判令劉剛賠償工程公司5000元及競業限制違約金3萬元。 (李令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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