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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國留學中介公司的員工李某,工作中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商業祕密。在他離職時,公司爲讓他兩年內不去同行公司上班,約定每月向他支付2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和保密津貼。
然而,李某事後出於個人發展考慮,還是選擇去了另外一家出國留學諮詢機構工作。因李某未遵守競業限制的約定,原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違約金4.8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公司雖然支付了李某相應的補償金和保密津貼,但金額明顯過低,侵犯了李某的相關權利。據此,法院認定原公司與李某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駁回了原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明賀懷湘洪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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