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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聯合國人口基金會發布《針對婦女的暴力——2010年的事實和數據》有這樣一段表述: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試圖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采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並在一些地區的試點法院(見地圖)進行了試行,效果良好。
被丈夫拳腳相加的女子,無奈躲回娘家,但男方仍緊追不捨,到女方父母家毆打、辱罵。2月9日,為保護這個遭受嚴重家庭暴力的女子,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發出一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遠離令』,將禁止男方在距離女方父母家100米范圍內活動作為保護措施。這份反家暴『遠離令』為全國法院首次發出。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采取的一項民事強制措施。它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提出的一個全新法律概念。此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工作在一些基層法院展開。三年來,試點法院勇於探索、大膽嘗試,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發出人身保護裁定『禁毆令』176份,這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自動履行率達97%,居我國各種民事裁定履行率之首。據悉,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作為首批10家試點法院之一,是全國試點法院中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數量最多、種類最全的法院。
驚魂未定,女子申請人身保護
今年2月3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代敏剛一上班,就接待了一位名叫李麗的當事人,這名女子泣不成聲地述說了她從結婚當天就開始遭受家庭暴力的痛苦經歷,她起訴離婚並申請法院盡快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原來,2010年國慶節李麗舉行婚禮當晚,忙了一天的她准備送幾位參加婚禮的親戚出門,新郎董初卻沒好氣地說『按老家的習俗,新娘這一天被迎進門就不能再出門!』
李麗覺得自己的姐妹特地從深圳趕來參加婚禮,臨行不送送總有點過意不去,便與董初爭辯了幾句。誰知,她話音未落,新郎突然暴怒,當著親友的面狠狠地扇了她一記耳光,她被打得頭暈目眩,半天沒緩過神來。李麗怎麼都沒想到,本應甜蜜浪漫的新婚之夜,卻是她遭受家暴夢魘的開始。
在婚後短短的一年時間內,董初對李麗的施暴漸漸成了家常便飯,特別是他酗酒後,三更半夜喝醉回家,動輒就對李麗拳打腳踢。
據珠海市香洲區灣仔派出所的出警記錄顯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間,李麗就有5次被董初毆打後請求出警。2011年4月25日,她被毆打至耳膜穿孔、左眼淤血、頭皮腫脹伴輕微腦震蕩;2011年12月1日,她再次被丈夫暴打至眼部淤青、頭部皮下血腫、背部軟組織挫傷。
之後,不堪忍受家暴的李麗逃回了父母家中躲避。但是,董初卻緊追不捨,多次到其父母家及工作單位辱罵、毆打。2012年農歷除夕和大年初二,董初再次到李麗父母家中吵鬧滋事,李麗和年邁的父母猶如驚弓之鳥,寢食難安。
2月3日一早,驚魂未定的李麗便走進了香洲區法院。
增強保護,發出首份『遠離令』
代敏審查了李麗所提交的報警記錄、門診病歷等證據材料。材料顯示,李麗多次受到暴力傷害。雙方分居後,董初曾數次對其上門辱罵、毆打、騷擾。可見,因李麗意圖脫離董初的暴力控制,引起了董初的暴力昇級,使李麗及其父母都處於極度恐懼之中。
作為家事合議庭的審判長,代敏對《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十七條非常熟悉,其中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50米至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等。
雖然香洲區法院在被確定為試點法院後,已經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毆令』42份,但在這起案件中,代敏敏銳地意識到,如果僅作出禁止董初毆打、威脅李麗人身安全保護的裁定,還不足以保障李麗及其父母的安全和正常生活。
同時,考慮董初工作單位及居住地點均距離李麗父母家較遠等因素,家事合議庭最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董初毆打、威脅申請人李麗及其親友;禁止董初騷擾、跟蹤李麗及其親友;禁止董初在距離李麗父母現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區某小區100米內活動。這次,合議庭除了發出『禁毆令』,還增加了一份『遠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