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王某、賈某因賭博結賬與周某發生口角後,兩人將周某頭部打傷。記者昨天獲悉,延慶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2010年11月20日下午4時許,在延慶縣某飯店三樓辦公室內,賈某等人“推筒子”賭博,但在結賬時,因錢的問題與周某發生了口角,後賈某和王某輪流用圓凳擊打周某頭部,經鑑定,周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爲輕傷。
法院認爲,賈某、王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兩名被告人案發後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即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他們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因此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