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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元旦,500多名曾是北京開元名都大酒店的員工終於結束了失業在家近3年的苦苦等待,重新回到了工作崗位。這得益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裁決。
2008年8月,作為原北京市宣武區招商引資項目的開元名都大酒店(簡稱開元酒店)建成開業了。但開業不久,開元酒店就與開發商北京天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天楓公司)陷入了一場漫長的訴訟。開業半年多,開元酒店就遭遇到停電停水等變故,最後只能被迫停業。
糾紛的起因是:2006年11月24日,天楓公司與開元酒店正式簽訂了每平方米近9000元,總價值為4億多元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合同雙方約定為分期付款。合同簽訂後,開元酒店依約向天楓公司陸續支付了3期共3億多元購房款。只剩下25%尚未支付。2009年初,到了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支付最後一期房款的合同約定時間,這時,雙方出現了嚴重爭議——開元酒店認為由於天楓公司未繳清房屋稅款,使酒店無法辦理兩證過戶。通過政府部門的協調,開元酒店同意以借款方式幫助天楓公司繳納部分稅款。但天楓公司又提出變更合同付款期限,提前支付餘款等要求,開元酒店未予答應。開元酒店認為應先由天楓公司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後,開元酒店纔能付清購房的餘款和契稅等費用。而天楓公司認為,只有在開元酒店付清購房餘款和契稅等費用後,天楓公司纔能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
雙方爭持不下,互不退步。其間,全國的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巨大變化,很多城市房價大幅飆昇,開元酒店投資購買的地產也獲得了非常可觀的昇值。
2009年3月11日,天楓公司發出『最後通牒『:限開元酒店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手續,否則天楓公司將解除與其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5月5日,天楓公司先行向雙方合同約定的上海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天楓公司的請求是:確認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並願支付兩百餘萬元違約金。也就是說,天楓公司不打算再做這樁房地產買賣了。
上海仲裁委受理此案後組成仲裁庭,於2009年6月30日開庭審理此案。
仲裁庭經評議後認為,申請人天楓公司與被申請人開元酒店簽訂的合同及其附件,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因而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相關約定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
鑒於雙方的爭議焦點及申請人天楓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問題,仲裁庭指出,合同變更是民事法律行為,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開元酒店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了前3期房款,第4期的付款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天楓公司以開元酒店逾期支付第4期房款超過30日為由,行使合同解除權,沒有合同依據。
2010年1月4日,仲裁庭做出最後終局裁決:開元酒店與天楓公司購房合同合法有效。
天楓公司不服,又於同年1月25日將該案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上海仲裁委的裁決。
201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結案,裁定駁回天楓公司要求撤銷仲裁的請求,終審裁定上海仲裁委的裁決合法有效。
???編輯點評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的根本立足點就是誠信。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堅持『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這是遵循市場運行規律的必然要求。
合同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審判職能,依法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用公正的執法之舉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和行為,使市場經濟秩序健康、正常、有序地運行,正是經濟審判活動要倡導守信,依法維權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