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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重判,但不會判死刑
本起案件在短時間內吸引全社會關注,一些網友高喊“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卻忽略了一個不爭的事實陶某某未滿17週歲。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
“犯罪嫌疑人肯定不會被判死刑。”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維釗介紹,我國《刑法》(1979年版)第44條規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18年後,《刑法》(1997年版)第49條刪除有關“死緩”的規定,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不過,毀容罪行有被嚴懲的先例,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遭遇嚴厲判決。《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用硫酸或潑油燒傷毀容,一般可算作“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原副庭長李武清在一次“刑法重大疑難熱點問題研修班”上提到一個案例。他介紹,被害人沒死亡,一般不覈准死刑,但如果手段極其殘忍,可考慮判處死刑。比如2003年發生的一起濃硫酸毀容案,被害人重傷達二級傷殘。“屬於有預謀的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導致被害人永久性傷殘,生不如死,綜合考慮覈准死刑。”他認爲,被害人“比死還要痛苦”。
所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最終量刑,取決於對被害人周某的傷殘鑑定。如果鑑定結果較嚴重,陶某某可能會被重判,但由於是未成年人,不會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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