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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暖氣跑水致古文化街一家字畫店鋪裏的91幅字畫損壞,其中不乏名家作品。事發後,相關單位賠償了店鋪經營者的損失,並將受損字畫保管起來。而店鋪經營者在接受賠償後是否還享有對這些字畫的所有權?雙方爲此產生糾紛。日前,南開區法院判令被告向字畫經營者返還“約定保管的字畫”。
魏某和江某購買了古文化街上的一家商鋪,同時又在這條街上向“古文化街某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租了一處房屋,而後將這兩處房屋組成連體商鋪。隨後,二人將該連體商鋪租給了肖某,用於經營字畫生意。2004年11月10日上午,肖某租用的商鋪冬季採暖供熱前期試水,由於該商鋪相鄰的樓上用房供熱管道“跑風”漏水,致肖某租用的商鋪屋頂也漏水了。經現場清點,共有91幅字畫被浸泡,並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當日,肖某即和“古文化街某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內容爲:“書畫沙龍室內部分書畫被浸溼,經雙方現場清點數目,逐一拍照並書面登記,現在就該批書畫的保管協商如下:雙方各出具封條兩張,用封條將鎖封死。如啓封,必須雙方到場,任何一方不到場,單方不得啓封。”2005年,肖某以租賃合同糾紛爲由,在南開區法院起訴上述經營公司和房主魏某、江某,向三者索賠經濟損失。2007年11月,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肖某與該經營公司無合同關係,但該公司默許江某、魏某轉租,這一行爲是成就肖某與江某、魏某租賃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該公司應與江某、魏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法院判令被告江某和魏某一次性賠償原告91幅字畫的損失費15萬元;上述經營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判決內容,被告經營公司賠償了肖某的損失費,此後受損字畫始終由其公司保存。爲了要回字畫,肖某又一次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返還保管的91幅字畫。對此訴求,被告經營公司辯稱,法院已經判決其賠償原告字畫損毀的財產損失,案件已經了結,所以,不同意返還字畫。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保管合同關係是基於原告和被告租賃合同糾紛所產生的。2004年11月,原告和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了由被告負責保管原告的91幅字畫,被告負有妥善保管字畫的義務。雖然法院之前判決由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不能以此認定該91幅字畫的所有權就此發生轉移。故保管在被告處的91幅受損字畫仍應爲原告所有。現原告作爲91幅字畫的所有權人,要求被告返還字畫,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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