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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羊城晚報記者嚴麗梅
理財問
《錢道》
問:近段時間正是2011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期,我想了解一下,哪些所得是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申報范圍?小梅
《錢道》:據廣州市地稅局介紹,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乾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