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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瑞灼
反家暴立法已納入今年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2月27日,全國婦聯就反家暴立法召開建議座談會,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人士在會上透露了這一消息。(2月28日《人民網》)
全國婦聯剛剛公布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24.7%。據統計,2004年以來,全國婦聯受理的關於家庭暴力的投訴,每年都有四五萬件。此外,家庭暴力成為離婚率上昇的最重要原因。由於反家暴法律規定的欠缺,使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和保護,最終選擇以沈默隱忍暴力,以分手離開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結束暴力。在這種情況下,反家暴立法可謂十分必要而且迫切。但反家暴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反家暴立法該如何立,這考驗立法者的智慧。在我看來,反家暴立法關鍵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標准問題。何謂家庭暴力?何種程度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並非僅指肢體暴力,一些精神上的冷暴力,有時比身體暴力傷害更大,卻難以認定。據報道,北京某高校的一個教授長期不與妻子說話,導致其妻長期處於精神壓抑的狀態,最後不得已委托律師將丈夫起訴到法院。這是一種典型的家庭冷暴力行為,但目前社會上對家庭冷暴力缺乏足夠的認知。冷暴力在我國並非一個法律用詞,目前並沒有專門的界定,這種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在處理冷暴力案件時,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局面。如何給家庭暴力一個准確的范圍和明確的標准,是立法者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國際社會一般認為家庭暴力的類型包括肢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在我看來,立法上應當這四種全部納入。
二是證據問題。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一個相對私密的空間,隱蔽性較強,受害的女性取證困難,證據成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維權路上的一只『攔路虎』。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研究發現,在100件離婚案件中,有28件的女方當事人表示曾遭受過男方家庭暴力,其中8人向男方索要損害賠償,但只有1人獲得法院支持,其餘均因證據不足,未獲法院支持。反家庭暴力立法如何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相關證據問題可以作出一些新的規定,以適當減輕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舉證責任,也是擺在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是救助問題。法律只是維護受害者的基本權利,家庭暴力發生以後,主要的不是對施暴者的懲罰,而是對受害者的救助。而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沒有預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者的措施,尤其是對正在進行的暴力或者持續發生的暴力無法及時、有效地乾預。從這個角度講,立法者應考慮建立一套從醫療衛生到民政救助,再到司法機關制裁的社會救濟系統。畢竟反家庭暴力法要解決的不僅是懲罰施暴者,還要防止家庭暴力的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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