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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湖北工商等7部門聯合發佈去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被點名企業部分被“某”、“A”代替,相關部門的理由竟是怕企業“不舒服”。
點名之要,在於警告震懾。如果不知所點爲誰、點在何處,就會使違規企業避開公衆的監督視線,也就違背了點名的初衷。這種實際上是替企業“遮羞”的“假點名”,傷害了消費者合法規避傷害的權利,令消費者心裏“不舒服”。監管部門的公信力,也在爲企業護短中悄然流失。
其實,被點名企業的“遮羞布”還是源於執法觀念的扭曲。執法者未將監管權真正用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虛晃一槍”或“罰酒三杯”式的假監管也就難以避免。只有監管部門轉變觀念、讓執法落到實處,讓那些無良的違規企業“不舒服”,才能迫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與競爭力,長遠來看,也才能造福消費者與一方經濟。
(湖北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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