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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上午,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唯冠關於IPAD商標權糾紛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雙方各自舉證並質證
29日,雙方圍繞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與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標轉讓,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標轉讓協議約束兩個焦點進行了舉證和質證。
深圳唯冠和臺灣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和臺灣的子公司。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了“IPAD”商標。2009年底,蘋果通過其中介——英國IP公司與臺灣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萬英鎊的價格簽署了包括“IPAD”在內的全球商標轉讓協議。
深圳唯冠認爲,深圳唯冠和臺灣唯冠是獨立的法人,誰也無權處置對方的商標;而蘋果公司則認爲其購買的唯冠全球商標權利範圍包括中國大陸。
蘋果公司、IP公司曾於2010年發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兩項“IPAD”商標權歸其所有,並要求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40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IP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後,原告蘋果公司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法院將擇日宣判
庭審中,上訴人代理人提出,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員職務安排、商標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混同,一審做出的兩個判決:涉案合同只能約束臺灣唯冠而不能約束深圳唯冠、參與合同談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錯誤的。同時,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與臺灣唯冠公司存在委託關係,臺灣唯冠公司與上訴人IP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等同於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約。
被上訴人委託律師答辯稱:雖然深圳唯冠的人員作爲唯冠的聯繫人與上訴人聯繫,但是談論的所有事情都是以臺灣唯冠的名義,郵件落款、附表也都是臺灣唯冠的;被上訴人和臺灣唯冠公司是不同的獨立法人,之間不存在委託關係;被上訴人亦未授權任何人與上訴人達成任何協議;與上訴人簽訂商標轉讓協議的主體是臺灣唯冠公司而不是被上訴人,該協議對被上訴人無約束力。
雙方激辯6個多小時後,法院詢問雙方是否進行調解。因控辯雙方代理人均表示需徵求委託人意見,法院宣佈庭審結束,將擇日宣判。
(綜合新華社及本報記者吳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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