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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在湖北省仙桃市沙咀辦事處沙咀村,因房產糾紛打了四年官司的劉代雄、李文斌在調解協議上鄭重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屋外兩家親屬已按捺不住激動,點燃了慶祝的爆竹。看着一起歷時多年、矛盾尖銳的糾紛得以化解,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們露出了會心的笑容。
1994年,劉代雄與妻子楊娟在沙咀村利用宅基地自建了一棟三層樓房。後劉代雄因犯罪服刑,在此期間,楊娟因治病和孩子上學急需用錢,以丈夫劉代雄名義與丹江口移民李文斌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李文斌支付68000元后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直接搬進居住,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和改造。2008年楊娟病故,同年3月劉代雄出獄後居無定所,爲此,劉代雄以妻子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文斌返還房屋。訴訟期間,雙方矛盾日益突出,鬧得不可開交。爲儘快解決糾紛,雙方都曾到武漢上訪。2009年,雙方爭議的房屋列入仙桃市城中村改造範圍,周圍房屋均已拆遷,因該房屋涉及訴訟無法拆遷,嚴重影響城中村改造進程。
2011年4月,一審法院判決原告之妻楊娟與被告李文斌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無效;李文斌將該樓房按現狀返還原告劉代雄;劉代雄返還李代斌購房款68000元;劉代雄給付李文斌補償款162750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漢江中院民二庭法官印坤承辦此案,通過詳細瞭解案情,對所涉法律關係和糾紛的最終解決進行全面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即“小產權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李文斌已付款並實際佔有房屋生活多年,只有以房屋拆遷補償價值分配,纔會利益均衡。但該房屋因涉訴補償方案未落實,不能作爲裁判的依據。印坤向合議庭提出將村委會和拆遷公司作爲第三人蔘與調解的思路。民二庭負責人肖淑雲和印坤向村委會、拆遷公司瞭解到涉案房屋可以補償300多平方米的還建房和相應股金。爲城中村改造順利進行,解決最後的“釘子戶”,村委會和拆遷公司同意作爲第三人蔘與調解。
沒想到調解過程從一開始便異常艱難,劉代雄認爲自己無過錯,只願賠償原購房款68000元,李文斌則認爲應按拆遷補償方案70%的比例補償自己,應得70餘萬元,雙方差距過大。眼見調解幾乎無望,肖淑雲和合議庭成員一次又一次到兩方當事人家中分頭調解,向劉代雄講述在楊娟生病和孩子上學急需資金期間,李文斌購房款化解了燃眉之急,且李文斌已在該房屋居住多年,對房屋進行了改建和裝修,應當從合情合理的範圍予以補償。同時,向李文斌解釋法律的明確規定,“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考慮到李文斌的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經過29次上門溝通,雙方的思想漸漸發生變化,同時被法官的真誠打動,調解的差距逐漸縮小。
在雙方協商條件基本接近時,李文斌卻道出自己的“心結”,劉代雄在村裏都是親戚和熟人,自己作爲移民,即使得到一套還建房,也住不安心。肖淑雲和印坤理解李文斌的心結,又3次到村委會和拆遷公司,找負責人協商,要求保障李文斌的利益,解除後顧之憂。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房屋轉讓協議無效;涉訴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取得的補償利益爲300多平方米還建房及搬遷補償費入股分紅兩項權益,其中200平方米的還建房由李文斌享有,其他利益由劉代雄享有;村委會和拆遷公司保證李文斌在選擇還建房戶型結構、過渡安置費、物業管理費、清潔費、水電開戶費等方面享受與其他拆遷戶同等待遇。李文斌的眉頭終於舒展開了。劉代雄也對法官主持的調解協議表示接受。
由於城中村改造的最後難題解決了,不久後房屋順利拆除。一起歷時四年的糾紛,終於在法官32次調解下,以雙方滿意的結果化解了。
(雙方當事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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