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隨着司法隊伍職業化建設的快速推進,近年我國基層法官年齡構成呈現年輕化態勢。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份公佈的一項數據表明,全國地方法院40歲以下法官人數已達5萬餘人,佔地方法院法官總數的近三分之一。這種態勢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主要原因有兩點:其一,目前的法官職位招考模式使然。目前法官招考沿用的是政府公務員招考模式,後者多把年齡限定於35歲以下。第二,目前已逐步推行法官層級選拔制。所謂層級選拔制是上級法院法官職位空缺或增加時,必須從下級法院選拔,並且被選拔者還被要求必須有基層司法工作經驗。由此大量年輕人不得不先進入基層法院再謀求晉升的機會。青年法官的急劇增加就出現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爲司法既是一項專業性工作,又是一項經驗性工作,年輕的法官們雖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但無論是專業能力抑或經驗性都明顯不足。
對此,不少人從法學教育角度提出反思,認爲法學教育嚴重脫離實際,應當努力通過改革來滿足司法對於法科畢業生的實務要求。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法學教育確實存在着脫離實踐、忽視實務的弊端,許多法學院也力圖通過法律診所教育等方式彌合實踐與理論的差距。但無論如何,在目前的法學教育框架內,期待法學教育直接打造出一個稱職的法官顯然是不可能的。從法制成熟國家及地區的經驗來看,一個初任法官至少須具備如下能力:⑴運用法律分析現實問題的能力。即能夠分析各種複雜的事實關係並從中區別出真僞、相互差異,然後適用恰當的法律;⑵熟練掌握各個部門法知識。這一點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⑶能夠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即善於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法律的分析過程及結果。顯然,僅憑專業知識教育是無法培養出這些能力的。正因如此,成熟法治國家及地區培養一個合格法律人才均經過兩個階段:專業知識教育階段+職業訓練階段。尤其是職業訓練階段,一方面要使參與訓練的人逐步具備上述各種能力,另一方面又要使他們熟練地掌握判決書等各種法律文書的起草、辯論與證人的詢問等各種實務操作。比較而言,我國現有各類法學教育還停留在專業知識教育階段:法學本科教育在高等教育擴招之後已逐步演化爲一種法學素養教育;法學研究生教育是以培養研究人才爲中心所形成的制度;法律碩士雖定位於應用人才的培養,但並沒有與司法職業所需訓練內容建立什麼聯繫。這一局面與我國長期一直把法學教育作爲普通國民教育、而非職業性教育的定位有關。
職業訓練的缺乏加之司法經驗的不足給青年法官帶來的問題是,面對具體案件往往無所適從,不能準確理解並適用法律;給國家法制帶來的問題卻是規則適用不一致、機械化、甚至混亂。而我國基層社會又是糾紛最積聚的地方,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青年法官執法的優劣直接影響着社會穩定。因而,加強青年法官的職業訓練及司法經驗傳授勢在必行。在司法人才培養體制改革之前,青年法官所在法院必須承擔起職業訓練及司法經驗傳授的職責。可以看出,包括江蘇宿城法院在內的全國不少法院都已經意識到了問題的緊迫性,開始着手探尋提升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有效路徑及方法。宿城法院的經驗是“階層式管理、階梯式培養、階段式磨鍊”模式。模式的形成說明該法院對於青年法官培養已經是一種制度化設置,是有一套完整培養計劃的;而且,從實施狀況來看已經取得一定成效。筆者認爲,這種模式中有幾點措施值得關注:
第一,注重學徒式訓練方式的運用。“學徒式”是通過師傅言傳身教作爲技能或經驗傳輸途徑的教學形式。它主要基於法律爲經驗科學的認知,更側重於法律實務操作訓練,所以至今仍是英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主要方式。美、日等國家在採用學院教育之後雖較少直接採用這一方式,但從其師資選聘上仍然可以看出它的痕跡。以日本爲例,其司法研修所教員主要由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實質也是力圖通過教員司法經驗的傳授達至訓練學員的目的。宿城法院爲每位青年法官安排實踐經驗豐富的業務輔導員,進行傳幫帶正是這種方式的運用。藉此,既可使青年法官獲得必備的司法經驗又掌握法官職業的諸多基本知識及職業特點。
第二,着力提升法律適用能力。現有法學教育主要以法律知識學習爲中心,但作爲法官需要的是能夠結合具體事實適用法律。尤其是法律適用,它並非一對一的過程,更多時候它需要法官運用自己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分析判斷能力來找尋這些規範。因而,這種能力必須結合大量的案例分析、討論才能習得。宿城法院主要採用的涉訴矛盾化解演習、調研考評、類型化案件規範化審理培訓、專題講解等方式均有助於該能力培養。尤其是結合疑難案件專題講解的方式,更有利於青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法律。
第三,注重青年法官表達能力的提高。青年法官的表達能力在宿城法院亦受到了重視。表達能力,尤其是書面表達能力是目前法學教育中比較弱的。當然,表達能力並不限於書面表達,它也包括口頭表達。一定意義上,它更是溝通能力的體現。法官裁判雖然體現了國家強制力,但讓民衆接受某個裁判依據的並非完全是國家強制力,它更多地要說服、論證,且以民衆能夠理解、信服的方式表達出去。宿城法院的文書撰寫測試、相互授課、學說當地話等都是提高這一能力的有效方式。
此外,宿城法院實施的審判業務輪換、崗位輪換也是青年法官培養中值得吸取的有效經驗,它可以使青年法官對審判業務形成整體認識,明晰自己的工作特點。總之,司法既然是專業性、經驗性很強的職業,那麼就必須有一穩定的職業訓練體系來幫助青年法官成長。在現有高等教育提供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法院職責的主動擔當有利於稱職司法人才的迅速培養。相信包括宿城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的有益探索會爲我國未來的司法職業化教育開闢出一條有效的路徑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