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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已於2012年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政府網今日全文公佈該條例。條例從多個方面完善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並明確提出,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爲立法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爲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五是在通信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
六是在會見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七是在檢舉控告權方面,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八是在對女性被拘留人權利保障方面,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請假出所權,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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