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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房屋置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房置換)經紀人王女士指出,因爲租賃市場的短期行爲,目前很多租客最煩惱的是頻頻搬家,他們希望有一個能長期租賃的房屋。由於房東很少願意簽訂長期房屋租賃合同,很多租客難以下定決心長期租房。
已經到長春工作已經5年,手中僅有10萬多元的存款的張先生,目前和同學合租在高新區某小區裏。張先生對租房生活較爲滿意。他和女友計劃今年五一結婚,正在四處找可以租住3年以上的房屋。張先生說,自己準備工作之餘投資一家飯店,等賺錢了再買新房。租賃房屋租期長,就不需要老搬家,可以適當裝飾、買些品質不錯的家電和傢俱,像住在自己家裏一樣。
張先生表示,他願意選擇一套長期租賃房作爲過渡使用,即然是長期租房,房東應該給更多的租金優惠纔對。這樣,租房客才能踏實地住在房間裏,並且盡己所能愛護房子。讓他失望的是多數房東並不願意簽訂長期租房合同。他認爲長期租房所需要的成本比買房要低得多,但目前很難找到一次可以租住5年以上的房子,很多租房客因爲房租漲了、鄰居不好、居住條件太差等原因都有多次搬家的經歷。
張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他們租房,他們說,租房的經濟絕對支出與買房相差不多,但是心理負擔重,不踏實。總擔心房東提租價,搬家。而且將來沒有房產證,孩子的戶口就無法落戶,入托、上學都麻煩,種種社會福利享受不上。從這個意義來說,長期租房得不償失。
2005年,柴先生將一套精裝兩室以800元/月的租價租給了外地來長春做服裝生意的廖女士,租賃合同一簽就是8年。從2008年開始,柴先生多次找到房客廖女士希望按時價提高租價,均被廖女士拒絕。柴先生說,這套房子建好時,這個地段還很荒蕪,附近小區的兩居室毛坯房,要500元/月的租金。我的精裝房能收到800元/月的租金,感覺很划算。
誰知隨着該地區多達個商品房項目的快速開建交房,柴先生出租房附近的租房價逐年上升,到了2008年,這裏的磚混樓兩居簡裝房租房價已經達到800元/月。到了2010年,已經達到1000元/月,一些新興樓盤的裝修房,租價達到樂1200元/月。目前就柴先生的這套房子,租賃價格高可到1800元/月,低也得1500元/月。房東柴先生感到很虧了。他說,照這樣下去,我8年出租房,比其他人的收益少了很多。房客廖女士稱,房東半路毀約不厚道。自己租房的花費確實不多。可她多年在這套房子裏投入的裝修、維護費用多達幾萬元,租房時,誰也沒料到附近房租會漲得如此之快。租房價格如果下跌的話,房東肯定不願意賠償房客的損失。
長房置換經紀人王女士指出,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中重要條款。有不定期租賃和定期租賃兩種形式。有時定期租賃的當事人爲了避免租金變化等原因,會傾向於簽訂長期的租賃合同,希望幾十年不變。但應當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於租賃期限最高限制的規定。某些情況下,租賃時間過長,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不動產租賃的期限最高不超過20年。也就是租賃一套房子,簽訂租賃期間超過20年無效。當然,想要超過20年也可以採取再次租賃的方法.租賃期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
如果長期租賃可以達到20年以上的話,租客和房東之間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約定更新。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二是法定更新。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可視爲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變爲不定期,即租客和房東之間形成了不定期租賃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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