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釗)經營者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如果無法提供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可能會遭受最高10萬元的罰款。2月2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其網站上頒佈了《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還對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爲做出大幅度重新定義。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等行爲,都列入到不正當價格行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