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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的南京婦女李紅在一家五星級酒店當洗碗工,3個月前,她留下客人吃剩的一些食物,想給正讀大學的兒子補養身體,卻被以盜竊爲由開除。李紅說,一些好好的食物,被一桶一桶地倒掉,自己一個月工資都不夠買的,實在看不下去。但該酒店餐飲部羅經理迴應稱,五星級酒店管理非常嚴格,員工帶剩飯菜回家,成何體統?(東方網2月29日)
對此,早已有不少論者舉出“浪費可恥,節約光榮”、“與其扔掉浪費不如救濟窮苦者”等理由,來爲遭辭退的洗碗工“喊冤”。孤立地看,這些道德解讀非常正確,尤其是和弱勢羣體的生存狀況聯繫在一起。但實事求是地講,這並不是分析這一個案應有的理性態度。
從契約角度看,顧客在酒店消費,意味着其與酒店就食品的消費建立起買賣關係,其對於購買的食品擁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各項所有權的權能。如果消費結束,顧客沒打包”剩菜,說明顧客將原本屬於自己的剩菜予以拋棄處理。因此,剩菜就變成無主物。通常,無主物的所有權歸屬按照先佔先得原則,應由最先佔有人所有。但考慮到顧客拋棄的剩菜由於在酒店消費而產生,理論上應推定,提供服務的酒店對剩菜因先佔而擁有所有權。
既然酒店擁有剩菜所有權,那一方面,哪怕包括員工在內的其他人認爲扔掉剩菜很可惜,具有道德上的不正當性,但扔掉剩菜是酒店享有的法定權利;另一方面,員工私自留下剩菜,哪怕目的多麼令人同情——爲上大學的兒子補養身體,哪怕理由多麼具有道德正當性——好好的菜浪費掉太可惜,都是侵犯酒店所有權的行爲。
不過,雖然員工私自留下剩菜侵犯了酒店所有權,但這並不意味着酒店以此爲由開除當事員工,就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酒店此舉的依據,是企業制度規章中有一條“不得蓄意破壞、偷竊、騙取或盜用客人、酒店或員工的財物”。從法律角度解讀這一規定,私留剩菜雖然有不妥之處,它侵犯了酒店所有權,但又顯然與蓄意偷竊或盜用財物的行爲有本質區別。
這就涉及誰擁有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解釋權的問題,企業固然可以從自身實際出發制定規章制度,但這種自主權並不意味着制定和解釋的壟斷權,因爲《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時,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在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既然規章制度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就不能壟斷對規則的解釋權。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員工私留剩菜縱有不妥,也遠未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地步。員工因此被開除,只能說明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絕對弱勢地位,其正當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維護。也就是說,在這起留剩菜遭開除的事件中,應從法律上解讀出勞動者權益需要更好地代表和維護的問題。至於剩菜該不該扔,本質上是一個需要通過不斷凝聚勤儉節約共識的問題,這是社會的價值理念問題,不是一個企業規章制度道德與否的問題。( 志靈原題:“私留剩菜遭開除”是勞動者權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