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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已經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4月1日施行。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條例還規定,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並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此外,條例規定,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新華社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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