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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麗平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瞭解到,截至2011年8月底,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60件代表建議,已全部按期辦結並答覆代表。
去年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建議60件。這些建議主要涉及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加強自身監督和檢察隊伍建設,推進檢察改革,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機制等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始終把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作爲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強大動力,認真解決代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確保取得人民羣衆更加滿意的成效。14個承辦部門把辦理建議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親自安排部署、協調落實、審覈答覆,及時研究解決辦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承辦部門均指定具有較高業務和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綜合協調能力的工作人員具體辦理代表建議。
在辦理過程中,各承辦單位加強辦前分析,深入瞭解建議提出的背景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對已經解決或能夠解決的問題,如充分發揮鄉鎮檢察室職能作用、嚴格執行刑事證據規定、解決基層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等17件建議,均向代表詳細介紹了目前的工作情況,明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對應當解決但條件暫不具備或需要進行調研的問題,如實行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加強檢察官職業保障等7件建議,均說明了暫時不能解決的原因和解決的計劃;對確因體制、條件所限不能解決的問題,如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統一歸口檢察機關、制定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決定等6件建議均充分說明了原因。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認真辦理代表建議的同時,還把辦理建議工作與檢察工作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加強薄弱環節、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使建議辦理工作成爲推動檢察工作發展的動力,做到“兩促進,兩不誤”,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加強對民事訴訟活動,尤其是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一直是代表關注的問題之一。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一些代表建議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對民事執行監督的範圍、程序、方式、措施等均未作具體規定。近年來,爲滿足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檢察機關探索性地開展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由於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受到極大限制。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組織人員對民事執行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的範圍和程序的改革任務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多次與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單位進行溝通。2011年3月10日,與最高人民法院會籤《關於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在山西、內蒙古、上海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民事執行監督試點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下一步將結合人大代表的建議,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民事訴訟法修改調研工作,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適時提出完善民事執行監督的立法建議,推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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