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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牛思遠通訊員/嶽佳綜粵教宣嶽才軒)廣東民辦幼兒園收費也將要備案。記者昨日從廣東省物價局瞭解到,近日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等三部門聯合出臺了《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並針對我省超過六成幼兒就讀民辦園的現實情況,出臺了《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據悉,這是全國首部專門強化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對於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收費項目合併爲三大項
據瞭解,2011年底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爲,維護幼兒、家長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持續發展。
此次廣東出臺的兩部《實施細則》,在貫徹國家關於嚴格規範幼兒園收費的措施基礎上,統一了我省幼兒園收費的管理範圍和形式,即區分幼兒園公辦政府定價和民辦收費備案兩種管理形式,特別明確了集體辦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細則》規定,幼兒園收費實行省定項目。各級各類幼兒園可對幼兒家長收取的具體收費項目包括: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其中服務性收費包括伙食費、託管費和校車費3項;代收費包括生活用品費、外出活動費和體檢費3項。
除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各級各類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爲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等;嚴禁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留位費”、“接送卡費”或“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
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實施細則》規定,我省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覈,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審覈並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公辦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覈,三部門聯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政府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幼兒園等級與保教類型在不超過所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
民辦幼兒園將收費備案
此次制定的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管理的範圍和性質,細化了收費備案的程序和要求,強化了管理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作爲全國首部專門針對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將使全省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工作有章可循,統一規範,既有利於維護民辦幼兒教育的環境和秩序,又能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的督促和約束。
《實施細則》規定,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實施細則》還特別提出,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經備案後學年內不得調整。
幼兒園收費要“明碼標價”
《實施細則》規定,幼兒園應在顯著位置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中,須寫明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學條件、定價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對貧困家庭子女的減免規定或其他救助辦法。幼兒園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實施收費。
《實施細則》明確,各級各類幼兒園保教費由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確定按學期或按月收取,幼兒園不得在幼兒註冊前或跨學期(月)預收保教費。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實際在園時間不足的,幼兒園均應按照相應比例退還所繳保教費。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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