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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
與日前“證監會擬在IPO審覈中不再對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方面進行實質性判斷”的傳聞相左,最新的幾個IPO案例卻顯示日益“嚴厲”的監管導向——覈查範圍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擴大至上述人員的親屬、董監高及其親屬、全部重要股東等;不認可行業細分、技術細分的解釋理由,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解決、處理問題的要求持續提高,並設置違約懲罰條款。
2月29日發佈的江蘇金源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書預披露文件中,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葛阿金、葛豔明在《避免同業競爭協議》中設置了違約條款,爲此前所罕見。
在該協議中,葛阿金、葛豔明爲其私自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業務而設置的違約金爲1000萬元,並且後者有權要求前者停止此新業務並有權以合理價格優先收購該部分資產。
對比過往IPO案例,金源鍛造招股書所折射出監管層對於擬上市公司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關注範圍與覈查力度均有增加;而查閱近幾份IPO招股書,均可印證這一監管趨向。
如2月28日發佈的信息產業電子第十一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公司招股書預披露文件顯示,由於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愛德公司和中創公司從事一些與實際控制人相疊合的業務,公司稱爲避免產生潛在同業競爭,於2011年11月11日將兩公司將逐步轉型爲項目管理公司,停止任何與施工安裝業務相關的新的投標活動;已簽署且尚未履行完畢的施工業務合同,繼續履行直到完成;上述合同履行完畢後將不再從事有關建築安裝承包業務和土建施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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