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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成果主要體現在理念上的進步,特別是「尊重和保
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總則,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田文昌
刑訴法的這次修改,改動條文有100多條,增加了65個條文,使《刑事訴訟法》條文達到290個。『和1996年相比,這次也可稱為「大修」。』田文昌評價說。
田文昌說,刑訴法再修改,歷時數年,終於出臺,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此次修改引發的關注度,也可謂『史無前例』。據他所知,單正式呈報立法機關並公開出版發行的立法建議稿就有四部。
從內容表述上看,修法成果主要體現在理念上的進步,即在法律原則上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問題,特別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總則,邁出了可喜的一步,這無疑是令人欣慰鼓舞的。
田文昌說,草案主要突破和不足大致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增加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和排除的義務並規定得比較明確,但對排除的具體措施規定不夠。
二是明確了證人出庭的范圍,但缺乏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三是規定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是非常大的突破;但還保留了如實供述的要求,這又形成衝突。
四是明確逮捕拘留嫌疑人必須立即移交看守所,不得超過24小時;但沒規定所外提審的法律後果。
五是增加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但沒規定不錄音、不錄像怎麼辦?
六是會見權,一部分和律師法銜接了,律師憑『三證』可以會見,但還有一些保留。
七是明確了閱卷的范圍,但沒規定救濟方法。
八是完善了鑒定人出庭制度,但是缺乏辯方鑒定啟動權的規定。
九是量刑納入了法庭審理程序,但是操作起來還是有困難,比如當庭宣判的問題不能解決,量刑辯護還有一定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