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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辯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認爲,本案證據確實充分,陳某瓊受王某莎的欺騙,誤信兒子患病而多次毆打小戴致其死亡,陳某瓊在實施毆打行爲時,雖然其犯罪動機是教育兒子,而且也受人欺騙,但作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應當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後果及危害性,具有傷害的故意,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王某莎與陳某瓊一起長期虐待被害人,特別是案發當天持不鏽鋼管毆打被害人的腿部直至死亡,其行爲也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然而,兩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並不認同“故意傷害罪”的說法。陳某瓊的辯護律師認爲,本案屬於過失犯罪,作爲母親的被告人沒有傷害兒子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且第一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懇請法庭注意。
而王某莎的辯護律師則認爲,根據刑法規定,虐待有種種表現,罰站、體罰、不給飯吃等,從本案事實看符合虐待特徵,傷害小孩的過程,當天晚上打他,在這之前,有幾個人在場的情況下,這種傷害是輕微的傷害,不足以致死,鑑定結論也稱,小戴身上新舊傷皆有,還營養不良,等等,都符合虐待罪的特徵,因此,本案的定性應是虐待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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