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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一些企業的生存發展面臨困境,很多合同糾紛及企業破產、強制清算等案件進入法院,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相互交織,各種利益衝突不斷加劇。我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先後制定涉及金融期貨、外商投資、勞動爭議、旅遊糾紛等領域的20個司法解釋和43個指導性意見,努力加強對新類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監督指導,高度關注一些地區中小企業因資金鍊斷裂導致的法律問題,妥善處理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企業破產、強制清算等案件,依法保障困難企業的有效生產力,保護職工權益、生計,爲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理順市場競爭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
背景:爲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作用,有效化解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的各種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下發《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貿促會、商會系統調解中心開展商事調解與法院訴訟活動相銜接,共同化解商事糾紛。該《意見》進一步明確經行政機關、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對民商事爭議調解後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
記者:對商會開展商事調解與法院訴訟活動相銜接,您還有什麼期待和建議?
黃孟復:建立商會調解與人民法院商事糾紛調解聯動的機制,是一個有益的探索。這既爲商事糾紛主體提供了一種自治、便捷和專業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保護了糾紛主體的訴權,又發揮了商會在調解過程中的優勢,同時減輕了法院的工作壓力,是適應市場需求三方皆贏的好事。
發揮工商聯(商會)和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的調解功能,引入人民調解機制,有利於更好地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矛盾糾紛,也拓展了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的覆蓋面,是切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的創新之舉和有益嘗試,是工商聯、商會組織參與“大調解”工作格局,解決民營企業的各類矛盾糾紛,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和有效途徑。
名詞解釋
小微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中國首席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小企業劃分爲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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