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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浙江海鹽:
全國首例“闖黃燈”案開庭
據媒體報道,浙江嘉興海鹽縣的舒江榮因闖黃燈,吃了一張罰單。他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爲由,把交警部門告上法院。這一案件因此成爲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事件大致經過如下:
2011年7月,舒江榮駕車在海鹽縣勤儉路上,經過秦山路路口時闖了黃燈。幾天後,他收到海鹽交警部門的罰單,因“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被罰款150元。舒江榮不服,認爲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也並沒有硬性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能通行。他向海鹽公安部門提請行政複議,複議的結果是,維持原處罰決定。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爲由,把海鹽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鹽法院一審判決舒江榮敗訴。舒江榮繼續提出上訴,該案二審結果還未公佈。
評析
“闖黃燈”的尷尬
翟志勇
“紅燈停,綠燈行”,這一交通規則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顯了黃燈的尷尬:黃燈亮了,是停還是行呢?浙江這起“闖黃燈”訴訟案,將多層面的尷尬暴露無遺。
首先是法律上的尷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那麼沒有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能否繼續通行?這是案件爭議的核心,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能進行解釋。從文義解釋上看,“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一規定的反面必然是,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不可以繼續通行,如果兩種情況下都可以通行,那麼這條規定就毫無意義了;從目的解釋上看,設置黃燈,目的是在紅燈和綠燈之間設置一個緩衝,使得紅綠燈交替之際,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有時間繼續通過路口,如果黃燈亮起後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還可以繼續通行,那麼就有違設置黃燈的初衷了。因此,按照嚴格的法律解釋,“闖黃燈”確實屬於“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不過這只是學理上的解釋,最終還要看二審法院如何解釋,因爲對於法律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法院享有解釋權。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能夠多寫一筆,黃燈今天就不會如此尷尬了。
其次是技術上的尷尬。如果交通信號燈旁有倒計時提醒,則司機大多可以判斷出車輛進入路口時信號燈的狀態,提前做好準備,但是如果信號燈旁沒有倒計時提醒,在快速通過路口時,很可能當司機看到黃燈亮起時,車輛雖然尚未越過停車線,但已經非常接近停止線,即便是緊急剎車,車輛也會越過停車線,不得不被動“闖黃燈”。關於通過路口時的規則,我們的交通法規中有個矛盾的規定:一方面要求減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過。當然可以說是在減速慢行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但在瞬息萬變的交通路口,這樣的要求合理但很難做到。正是信號燈設施上的不完備,使得司機在快速通過路口時存在技術上被迫“闖黃燈”的可能性。
再次是習慣上的尷尬。黃燈亮起的那一刻,車輛是否已經越過停車線,是個瞬間發生的事情,現場的交警並不容易判斷,除非有錄像記錄,否則交警即便要處罰,也很難拿出處罰的“事實依據”。考慮到大城市普遍的交通壓力,快速通過路口顯然是司機和交警都樂盼的,因此交警通常對“闖黃燈”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鼓勵也不處罰,日久天長,在司機和交警相互默契之下,可以“闖黃燈”似乎就成爲交通規則中的一條習慣法,每天都會重複上演的習慣規則。即便有人知道這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行動中的法律往往比紙面上的法律更有效。還有很多類似的情況,比如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的”,或“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處10元罰款。但這類行爲每天都在上演,幾乎完全不被處罰,同樣成爲不合法但更有效的習慣法。
最後是執法上的尷尬。本來司機已經接受了“闖黃燈”不受處罰的習慣法,但突然有一天,交警認真起來,開始選擇性地執法,查處“闖黃燈”,司機已經習慣了的規則被視爲違法,以至於正式的法律規定反而開始遭到質疑,有這樣的規定嗎?是這樣的規定嗎?規定的合理嗎?執法不嚴下的放縱,培育了各種各樣不合法的規則,當這些規則最終成爲人們的一種習慣時,便開始吞噬法律本身固有的尊嚴和效力。
因此,浙江這起“闖黃燈”案,不僅暴露了黃燈在法律上和技術上的尷尬,更暴露了我們法律實踐的尷尬,特別是執法不嚴和選擇性執法帶來的尷尬。對於這種情況,“黃燈”已經亮了起來,希望“紅燈”不會太遠。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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