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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鴻雁
進入工業社會以來,食品安全問題成爲全球性的問題。近些年來,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更使得食品安全成爲中國人最爲關注的問題之一。食品安全法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者,規定了高達10倍的懲罰性賠償;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爲時要進行雙倍賠償,侵權責任法也確立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數額多少比較合理以及如何適用法律已經引起越來越多人的關注。
對《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評析
源自英國的懲罰性賠償在英美法國家廣泛適用,不僅應用於侵權案件,在合同案件中也大量使用。尤其在美國,懲罰性賠償對於遏制企業的不法行爲,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受到傳統大陸民法在侵權賠償領域實行同質或同價補償原則的理論限制,懲罰性賠償制度多限於理論探討,未被普遍接受。
我國對於懲罰性賠償制度顯然帶有了“白貓黑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的意味。作爲繼受大陸法系民法較多的國家,我國沒有固守大陸法系民法的傳統理論,在食品安全法中大膽引入了懲罰性賠償,而且規定了高達10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追溯其立法目的,不難看出深刻的社會背景。當時由於“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全國奶製品行業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從經濟學的角度,“三鹿奶粉”事件在整個奶製品行業產生了市場經濟中的負的外部性。即因爲不法商家生產經營的僞劣食品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食用,導致消費者對於整個奶製品行業產生了懷疑。在這種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規制顯得尤爲重要。而在法治國家,政府介入市場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和頒佈法律。當時單憑一部通過於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侵權責任法當時尚在審議過程中)不足以制裁違法企業以及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於是食品安全法應運而生,並取代了適用多年、顯然已經無法應對新局面的食品衛生法。
其中的10倍懲罰性賠償亦成爲制裁不法企業的一大利器。實際上,筆者通過對近年來食品安全案件的統計,發現幾乎沒有一例10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其關鍵原因,在於這個看似嚴厲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了非常嚴格的適用條件。
首先,法條規定可以主張10倍懲罰性賠償的主體必須是消費者。我國法律對於“消費者”作出明確界定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其規定消費者必須具有“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身份。據此,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往往因自身主體身份被否定,而無法獲得10倍的懲罰性賠償。接受饋贈食品的食用人會因爲無法提供銷售憑證而無法證明自己的消費者身份。
其次,適用10倍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一方需要證明生產者所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銷售者明知自己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予以銷售。前者較易證明,而證明食品銷售者“明知”自己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並非易事。
第三,主張獲得10倍懲罰性賠償的消費者需要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了損害。該條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即暗含了消費者已經受到損失之意。司法實踐中即有很多案例因爲消費者並未實際遭受損失,而未被支持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爲,即使因爲嚴格的適用條件而鮮有受害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獲得10倍的懲罰性賠償,這至少成爲懸在食品企業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爲懲罰性賠償除了賠償功能和制裁功能之外,其遏制功能亦不可忽視,而高達10倍的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階段也足以對不法企業產生一般遏制的作用。況且,被侵權人可以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依據請求懲罰性賠償。
被侵權人的法律選擇
既然食品安全法的10倍懲罰性賠償徒具“霧裏看花,水中望月”之美,作爲被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就應當儘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依據,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和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也有嚴格的限定條件:第一,求償主體必須是消費者;第二,要針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爲。尤其是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爲這一條件,是法院最終確定是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雙倍賠償的重要依據。司法實踐中,很多的案例因爲消費者無法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爲而無法獲得雙倍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爲:第一,要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於產品的缺陷具有“明知”的主觀要件。此處明知不包括“應知”或者“推定知道”,而僅指明確地、確定地知道這樣一種認知狀態;第二,對產品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還要求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損害後果方面的要件。只有完全符合了這兩個嚴格的構成要件的產品責任,纔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求償主體是“被侵權人”而非“消費者”。因此,在食品安全案件中,不具有消費者身份的食品食用人、其他被侵權人(如食品爆炸而致傷的食品購買人以外的人)均可以依據侵權法要求食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筆者認爲,侵權責任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更爲合理和科學,既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又最大範圍地保護了被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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