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消息據人民日報報道:浙江嘉興海鹽縣的舒江榮因闖黃燈,吃了一張罰單。他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爲由,把交警部門告上法院。這一案件因此成爲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事件大致經過如下:
2011年7月,舒江榮駕車在海鹽縣勤儉路上,經過秦山路路口時闖了黃燈。幾天後,他收到海鹽交警部門的罰單,因“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被罰款150元。舒江榮不服,認爲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也並沒有硬性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能通行。他向海鹽公安部門提請行政複議,複議的結果是,維持原處罰決定。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爲由,把海鹽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鹽法院一審判決舒江榮敗訴。舒江榮繼續提出上訴,該案二審結果還未公佈。
“闖黃燈”的尷尬
“紅燈停,綠燈行”,這一交通規則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顯了黃燈的尷尬:黃燈亮了,是停還是行呢?浙江這起“闖黃燈”訴訟案,將多層面的尷尬暴露無遺。
首先是法律上的尷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那麼沒有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能否繼續通行?這是案件爭議的核心,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能進行解釋。從文義解釋上看,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不可以繼續通行;從目的解釋上看,如果黃燈亮起後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還可以繼續通行,那麼就有違設置黃燈的初衷了。因此,按照嚴格的法律解釋,“闖黃燈”確實屬於“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不過最終還要看二審法院如何解釋,因爲對於法律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法院享有解釋權。
其次是技術上的尷尬。如果交通信號燈旁沒有倒計時提醒,在快速通過路口時,很可能當司機看到黃燈亮起時,即便是緊急剎車,車輛也會越過停車線,不得不被動“闖黃燈”。
再次是習慣上的尷尬。黃燈亮起的那一刻,車輛是否已經越過停車線,是個瞬間發生的事情,現場的交警並不容易判斷,除非有錄像記錄,否則交警很難拿出處罰的“事實依據”。因此交警通常對“闖黃燈”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日久天長,可以“闖黃燈”似乎就成爲交通規則中的一條習慣法。
最後是執法上的尷尬。本來司機已經接受了“闖黃燈”不受處罰的習慣法,但突然有一天,交警開始選擇性地執法,查處“闖黃燈”,司機已經習慣了的規則被視爲違法,以至於正式的法律規定反而開始遭到質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翟志勇)
翟志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