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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范化
從2010年10月1日起,全國法院全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行工作。2011年,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雙管齊下,從四個方面著力推進,一是明確量刑步驟,改變傳統『估堆式』的量刑方法,統一量刑思維,使法官的『內心活動』公開、透明;二是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確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保證量刑不會偏離大方向,實現公正量刑;三是引入量刑建議,增強控辯雙方的有效對抗,使法官做到『兼聽則明』;四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充分發揮法庭查明量刑事實的功能,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現陽光審判、透明司法。目前,人民法院的量刑規范化試行工作進展順利,總體效果良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得到進一步貫徹落實,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進一步保護,訴訟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矛盾得到進一步化解。量刑規范化改革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注重實證科學推進
侯欣一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任何一項制度的改革都不是一帆風順的,量刑規范化改革也是一樣,會面臨各種新問題、新挑戰,只有在實踐與發展中不斷解決新問題、融入新思路,我國的量刑規范化改革纔能逐步完善。
量刑規范化改革歸根結底要在量刑的思維模式和方法上下工夫,而不是要設計一套僵硬的標准,由法官進行公式化、程式化的套用,剝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雖然量刑規范化以實現『量刑均衡』為重要目標,但它並非要絕對地消除『同案異判』和『同罪異罰』,並不等同於量刑統一化,而是要實現量刑統一化與量刑個別化的辯證統一。量刑規范化改革,不是一個簡單的統一標准、統一尺度的問題,而是一項開放性的事業,應該以科學化、實證化的司法實踐推動其不斷完善、不斷發展。
民主商議完善制度
王俊峰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
量刑規范化改革使量刑活動成為『陽光工程』,消除了社會公眾對法院量刑『暗箱操作』的誤解;『寬嚴有標准、寬嚴可考量』,做到了量刑均衡,推動刑事審判工作的科學發展;更加規范地行使刑罰裁量權,大大提高了法院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就對被告人的影響而言,量刑的作用絕不亞於定罪,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說,量刑對犯罪人的影響纔是決定性的,因為它直接決定著被告人被剝奪權利的性質和程度。司法機關應當在推進常見犯罪司法標准和裁量原則的公開性上繼續努力,更多地增加民主商議的程序,廣泛征詢社會各方意見,使司法標准符合法律理性和社會民意。同時,通過必要的制度性構建,力促各地的量刑標准逐步走向全面公開,真正實現裁判依據全面公開、量刑過程公正透明和裁判結果接受監督。量刑規范化改革所應努力的就是要克服重定罪輕量刑的陳舊觀念,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並重的理念,做到定罪准確,量刑公正,充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細化節點加強監督
李鉞鋒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
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庭審中設置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使得量刑過程得到了重視、得到了強化,相當程度上扭轉了以往『重定罪輕量刑』的做法。也可以說量刑規范化的更始,是司法機關自上而下自我限權的第一步,經由設立專門的量刑程序和增強判決時對於量刑的說理,讓法院量刑權的行使置於當事人和公眾的目光之下,有利於法官規范量刑。
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實踐表明,法官考慮從輕從重的節點更加精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得到監督和制約,量刑結果更趨平衡,畸輕畸重的現象明顯減少。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項改革也僅僅是處於試行階段,在試行過程中還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期望一蹴而就解決有關量刑的各種問題也是不現實的,這就需要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增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推動量刑規范化改革本身走向完善。
增加透明統一尺度
於寧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原會長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司法機關就人民群眾對量刑工作所提新要求新期待作出的積極回應。傳統量刑方法的弊端就是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各種量刑情節沒有一個量化分析的過程,加之刑罰制度規定不夠精細,法定刑幅度較大,量刑主要依靠法官個人的法律修養和實踐經驗,結果難免因人而異。而將定量分析引入量刑過程,會增加量刑的透明度與准確性。量刑辯論使當事人參與更加充分,裁判結果信服力增強。
量刑規范化改革,作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改變量刑不公開不透明的做法,解決量刑方法不規范、量刑失衡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積極推進這項改革將有利於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做到同一類案件在同一地區的量刑基本統一;有利於刑事裁決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更好地保護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圖片依次為侯欣一王俊峰李鉞鋒於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