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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刑”——這是不少人聽到刑事案件和解時的第一反應。而刑事和解是否合理,如何確定適用範圍等,也是社會各界關注和熱議的話題。在全國政協各界別小組討論“兩高”報告時,劉白駒委員表達了對“刑事和解制度”的擔憂,認爲濫用諒解之辭,會讓人們以爲被告人賠償就可以免於死刑或者從輕處罰,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
在每每遇到一些熱門案例時,坊間對於被告人“花錢買刑”的質疑總是充斥着整個輿論。而近幾年的刑事判決書中,確實在一些本應不適用和解制度的案件中存在這樣的說辭:被告人“積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這樣的司法判決說辭讓人們產生錯覺或質疑並不足爲奇。在剛剛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中設置了一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同時又嚴格地限定了它的範圍。正是爲了避免和解這一本身正確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被誤解或歪曲,甚至成爲一些被告人逃脫刑事責任的一個“漏洞”。
法律的合理設置仰仗於司法實踐中不折不扣地執行,司法機關從嚴把握和解制度,才能讓“花錢買刑”的質疑消弭殆盡。事實上,國外類似的處理方式叫“恢復性司法”,就是把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被破壞的關係恢復起來,把犯罪人和社區、社會之間被破壞的關係恢復起來。這一出發點的正義性是勿庸置疑的,因爲人是社會人,尤其在民事、鄰里糾紛中,相互間的和解對於被害人自身也是一種撫慰。但是經濟賠償只是一方面,還包括真誠地悔罪、道歉、雙方的溝通、對被害人的心理撫慰等一系列做法。只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只強調了經濟賠償的重要性,賠錢多少決定了量刑尺度,而忽視了被告人是否真心認錯、被害人又是否真誠諒解。
有個比較出名的案例是,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河北青年宋曉明故意傷害案,由於接受被害人母親樑女士的求情義舉,從輕判處被告人宋曉明有期徒刑12年。樑媽媽告訴大家:“我的孩子沒了,就別讓別人再失去孩子了,咱們替他求求情吧。”這起本應在無期徒刑以上量刑的案件,因死者母親的真誠諒解以及出庭求情,最終改變了原有慣例。雖然被告人因家境貧窮並未足額作出經濟賠償,但這個英雄一般的母親用寬大的情懷感動了幾乎所有人,尤其是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宋曉明更是泣不成聲。金錢自非萬能,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真誠諒解,並從喪親之痛中走出來,被告人能真心悔改、回報社會,對於雙方而言、對於整個社會而言都是一件好事。刑罰的最重要意義亦不過如此。
當然,我們不能要求每個被害人及其家屬都能如此讓人動容,但是我們必須反對一個趨勢,就是從當初的司法實踐絕口不提經濟賠償,到如今唯經濟賠償馬首是瞻,甚至決定着刑罰量刑的高低。在我國司法初期,沿襲了前蘇聯的司法原則,認爲人身傷害是不能通過金錢進行彌補的,完全否定了經濟賠償所起彌合傷痕的客觀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走向另一個極端,那麼自然難逃“花錢買命”、“花錢買刑”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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