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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袁定波
今年春節,三亞火了。
“3個菜4000元,一條魚6000元……”一個爆料海南省三亞市景點餐館宰客的帖子,短時間內轉發量便超過4萬條。
吃飯挨宰、景點被減、被迫購物……高高興興出門旅遊,結果卻受了一肚子氣。
部分商家與消費者簽訂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免除自身責任的“霸王條款”。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採訪的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法官金民珍,對於這類現象,可謂司空見慣了。
脅迫購物損失經營者擔責
金民珍審理的馬某等訴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案,被告未經許可減少兩個旅遊景點,增加一個購物點,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最後,被告被判構成違約賠償原告損失。
“一些旅遊業者利用自身對交通、餐飲、購物以及當地環境等方面的信息優勢,在合同中規定一些隱性條款或‘霸王條款’,以擴大自身權利、免除相關責任。”金民珍說,比如,約定在一些情況下,旅遊業者保留調整行程的權利、取消團隊計劃卻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免責條款,限制、損害了旅遊者的權利。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則存在更改、遺漏旅遊景點;擅自增加旅遊收費項目;住宿、用餐、交通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擅自拼團,加收年齡差別服務費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旅遊者有解除合同自由,還對旅行社轉團與掛靠等損害旅遊者利益的行爲後果做了規定。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張進先告訴記者,旅遊者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因導遊、領隊欺詐、脅迫購物等不法行爲而遭受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旅遊經營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關導遊、領隊追償。
“如果購買到假冒僞劣商品,旅遊者也可以向有關法院起訴商品銷售者,請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他說。
綜合考量確定精神賠償額
對於旅遊者能否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裁判尺度不統一。爲此,2010年10月,最高法出臺《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爲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張進先明確表示,對於旅遊者因旅遊遭受人身權益損害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在審理中應注意,旅遊者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提起侵權之訴。
“如果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法官應在第一次開庭前向其釋明變更訴因,不以侵權起訴將承擔不利後果。”張進先進一步解釋道,正確把握旅遊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件,對不符合以下要件的請求不予支持:旅遊者遭受的精神損害必須達到“嚴重”程度;輕微精神損害不應給予經濟賠償;可以採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方式解決。
“法官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張進先指出,這些因素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本報北京3月14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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